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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做了重大修改

作者 :瑶瑶酱 2021-11-22 10:53:35 审稿人 : admin

近日,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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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时隔11年以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首次重大修改。
这支国家级母基金,最近也公示了最新参股的一批子基金——11月4日消息,2021年度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拟设立6支创业投资子基金,拟出资额合计高达42.13亿,为VC/PE行业带来新的活水。
因此,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值得业内关注。母基金研究中心对比新版办法与旧版办法的不同,对新版办法中的各章节分析解读如下(新版办法中不同的部分已加粗标明):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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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办法中,将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的支持方式删去,这说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运作更加市场化,专注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条修改也是影响着新版办法与旧版办法最大的不同:旧版办法中的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第五章绩效奖励在新版办法中均删除,新版办法仅由总则、子基金、组织管理与监督、附则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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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子基金
 
旧版办法中,此章节标题为“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在新版办法中,对子基金的投资阶段进行了明确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此外,一系列关于子基金“募投管退”方面的修改也体现出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信号,如: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托管账户的开设由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改为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即可。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组织管理与监督这一章是新版办法对比旧版办法变化最大的一章,内容上有了详尽的丰富与更新:旧版办法中,这一章只有五条内容;新版办法有十三条。
 
首先,财政部与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监管分工在第十八条进行了明确: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在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上,新版办法明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日常管理。这无疑是极其市场化的举措,给予GP日常管理的自主权。
 
在管理运作上,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旧版办法中只提到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且,新版办法明确了理事会的具体组成、日常工作决策机制,这说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管理体制上更加规范化。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新版办法新增了绩效管理相关内容,在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均有体现。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转化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同等规模政府投资基金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2020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明确要求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于政府引导基金来说,虽然国家层面早已出台多项政策要求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但是指标数据难量化、评价过程缺乏变通性、评价结果的可应用性不高等问题仍是各地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实际操作中的痛点。如今作为国家级母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为中国母基金行业带来示范性作用。
 
今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部署预算管理制度新变革。其中,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出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4个方面做出了要求。
《意见》要求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此外,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母基金研究中心认为,这项要求也对引导基金行业意义重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新版暂行管理办法中也提出,转化基金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是国家为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的鼓励性基金。它们本着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市场化”的原则。它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8月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而今,相关办法已经高效出台,举措正在陆续落地。
 
今年6月,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下设创投子基金达30多只,规模将近500亿元,基金放大倍数超过4倍。
 
这支500亿国家级母基金,今年已经进入了丰收期。母基金研究中心从官网公告中发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今年已经陆续退出了4支子基金。
 
有业内专家表示,截至目前,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经成立5年,有部分项目已经发展起来,不需要国家基金来帮助引导扶持了,只有这样,才能腾挪出更多的资金去扶持新生力量的转化。
 
母基金研究中心关注到,在新版办法出台前,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经在今年率先推出市场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据3月5日科技部网站消息,为健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子基金规范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运行效率,科技部、财政部制定并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提出,变更事项是指子基金批复设立后直至转化基金退出(含退出),所发生的可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事项。子基金变更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防范风险,发挥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作用。
 
据转化基金管理要求及对子基金运营的影响程度,子基金变更事项可分为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事项、一般变更事项。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特别强调,对于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转化基金可强制退出子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强制退出子基金可采取转让所持子基金份额、子基金减资、清算等方式,收回转化基金出资。
 

具体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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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基金研究中心查阅《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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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网站发布公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退出三支子基金,其中,陕西科控融通助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手续,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退出陕西科控融通助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子基金。
 
这说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经在落实相关举措,管理运作愈加规范化。
 
此外,办法亦指出,科技部、财政部加强对子基金变更事项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把变更事项的管理与落实作为评价内容,根据评价情况适时作出相关管理调整。
 
当前,中国母基金行业迎来以地级市和省会城市为主力的大爆发,数量增多的同时行业也在向精细化发展。此次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率先推出市场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无疑是为整个引导基金行业“带了个好头”。2021,将成为引导基金走向市场化的关键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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