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TXT电子书,就来曹操读书

微信
手机版
TXT电子书

中投证券某营业部老总用老婆账户炒股 2年亏18万被罚3万

作者 :苦尽甘来. 2021-03-11 23:33:20 审稿人 : admin

作者:开心

◐◐◐◐●☛█▼▲东方金报网███████http://Www.caAO.net▼▲▼▲▼▲▼▲▼●●●●●●●▼▲▼▲▼▲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3月8日,山东证监局官网显示,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张新春因违规使用其配偶账户炒股,被处以罚款3万元。

(来源:山东证监会官网)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新春1996年10月入职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南方证券”),后供职于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证券”),现任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取得执业资格,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案期间任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康某系张新春配偶,“康某”普通资金证券账户于1996年9月开立于原南方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的资金为张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张新春使用“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万元,亏损17.6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新春处以罚款3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HtTp://wWW.cAAO.net东方豪仕法律网●●●●●●●●●●●●●●●●●●●●●
在线下载列表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