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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强化四个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

作者 :灯火未阑人散 2020-12-11 22:52:15 审稿人 : admin

中国小康网讯记者胡妍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污染。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1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近年来,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焱介绍,2020年1-10月,全省7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水质优良比例为83.1%,阶段性达到2020年考核目标。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视察广东指出的9个劣Ⅴ类国考断面,2020年1-10月已全部消除劣Ⅴ类。27个入海河流国考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全省79个市级和75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到Ⅲ类及以上。纳入国家监管平台的525个城市黑臭水体,经国家核查初审,消除黑臭水体目前已达到97%以上。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已于近年制定或者修订完成,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我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总结了广东多年来管水治水的经验和智慧,填补了我省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

为明确监管职责,促使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第一章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及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水环境监管职责,全面压实了责任。为解决目前广东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部分河流水质保护目标不一致等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修要求,规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针对广东省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条例》的第四章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四个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强化城镇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及处理厂进出水监管措施,明确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加强农村地区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对船舶、港口、码头等的排污设施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第五章全方位强化了保护制度措施,如明确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水源涵养要求及补偿方式等,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对异地引水工程保护作出了规定。针对广东省东江、西江、韩江、北江等几条重点河流保护问题,条例吸收了相关单项立法中实施效果较好的制度,对资金保障、严格管控措施、特殊保护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对推进省际间协调合作、强化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规定,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

对此,何焱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严格环保准入。强化工业、城镇、农业农村和船舶污染防治,加大对雨污分流、企业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排放工业废水等城镇排水的监管力度,并将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排水户、农村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等纳入监管范围。此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将强化依法行政、强化水源保护、强化执法监管等,落实《条例》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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