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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听法官怎么说

作者 :带泪梨花 2020-03-03 22:08:50 审稿人 : admin

  曾某某承租陈某位于重庆江北区观音桥某小区的房屋用于经营民宿,租金每月4000元。租赁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形,曾某某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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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1月下旬,该民宿客户陆续退房,民宿经营陷于困境,一时间曾某某的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曾某某为摆脱困境,与陈某沟通减免房租未果,遂于2020年2月28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已经缴纳的第一季度房租和租房押金。

2月29日,法官对该案组织进行网上调解。江北区人民法院供图

  2月28日,曾某某在网上提交立案资料后,江北区人民法院迅速组织立案审查人员指导当事人补交缺失资料、联系原被告、开展调解沟通、情绪疏导和网络庭审操作引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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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协商,但具体内容依法还需要当事人当面确认。为尽快减少当事人损失,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月29日对该案组织进行了网上调解。

法官对该案组织进行网上调解。手机截图

  主审法官王慧群审理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房屋承租人以此为由,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提出解除合同时,其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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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法官一番释法析理,调解方案最终顺利“出炉”:原被告达成互谅互让,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免除疫情期间部分房租,房屋租金分期缴纳,大大减轻了承租人的资金压力。调解协议当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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