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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居条例的官方回应来了,普个法!

作者 :苦尽甘来. 2020-03-08 06:15:07 审稿人 : admin

作者:李建秋的世界
来源:李建秋的世界(ID:lijianqiudeshijie)

官方有回应了,大家可以去互联网上查一查,我也不用把官方的声明继续拿过来充字数了,大致讲了这么几点:


第一,永居条例是为了吸引人才和境外资本,同时也是深化改革开放以及规范外国人永居管理的审批


第二,官方认为,社会高度关注的资格问题,条件设立的合理问题,以及是否会出现境外人员挤占就业岗位和福利资源的问题,另外条例过于原则化,不够细化,有漏洞问题,监管问题,官方正在评估,优化设计。


第三,条例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充分吸纳公众意见,在进行进一步修改之前不会仓促出台。


第四,官方正在强化对非法入境,滞留人员的监察和遣返。


可以说,官方的态度,和我之前分析的基本一致,既然官方表态,那么这个条例可能押后,也有可能变更为其他形式,今天主要是为各位普法,让各位了解整个中国是如何运转的。


法律是如何制定的?




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是有明确的立法程序的,规范法律的叫《立法法》,规范行政法规的叫《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范规章的叫《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范法律的,是人大制定的,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出台的,是国务院。


只有一部法律例外:宪法。由于宪法太高,所以宪法是自己规范自己,没有法律能够规范宪法,当然宪法比较泛泛,在中国越是等级高的法律,规定的就越是泛泛,于是等级低的法律,规定的越仔细,执行力就越强。


在立法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起着核心的作用。现实中一般是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主要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人大会期有限,但是现实中法律可能需要频繁制定新的法律,因此一般是常委会来制定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如下:


首先是法律提案,常务委员会十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者转交专门委员会审议,一旦列入议程后,常务委员会分组审理议案,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交审议意见。


所谓的专门委员会,指的是人大下属的委员会,例如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等。


在经过初步出稿以后,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再提交修改意见形成修改稿,在这期间,和法律有关的一些相关组织和部门需要派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如果意见不一致,需要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列入议程的法律案需要经过多方面论证,比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等,还需要听取基层,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社会等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属于法定程序,不得忽略。


在走完一大堆的程序以后,交到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过半数通过,然后签发主席令,一部法律制定完成。


行政法规的制作和上述的差不多,只是级别低一些,提交方式,审议流程大同小异,人大有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也有各部位,人大制定法律要列入议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立项,人大有专门的法律委员会统一进行审议,国务院也有司法部进行审议,人大发布的法律是主席令,国务院发布的是国务院令。


值得注意的是:主席是一个国家机关,而不是一个人。


法律冲突问题




一般经过法律委员会审查以后的法律,是不太会产生冲突的,不过也有,具有社会广泛性影响的有两个案子,一个是孙志刚案,一个是河南种子案。


孙志刚案在当年被广泛报道,2003年,一名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缺少暂住证被收容遣送,结果在收容站受到殴打致其死亡,直接导致了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违宪性审查,结果是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此后又根据这个影响导致了劳教制度的废除。


废除的根本原因,是因为2003年《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明文规定: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指定法律

……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属于法律,人大制定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劳教制度都是国务院制定的。

很明显,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这也是后来收容遣送以及劳教制度被废除的主要原因。


第二个事件是河南省种子案,这个案子和孙志刚案不一样,河南省种子案在法律界有赫赫大名。


案发原因很简单,2003年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在审判一起种子纠纷合同中,发现有两条互相冲突的法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从制定机关来看,《管理条例》制作机关是河南人大,《种子法》是全国人大,谁在上位一目了然,但是李慧娟法官做了一个很不智的举动,她在判决书上写: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因此伊川公司关于应按《通知》中规定方法计收可得利益损失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慧娟法官的判决从道理上是没问题的,但是她的判决实质上是对两部法律进行了审查,判定了谁有效谁无效,而实际上判定无效的应该是全国人大,这间接导致了李慧娟在一段时间内丢了工作。


因此李慧娟法官应该不要去理会所谓的法律冲突问题,直接依照《种子法》判决即可。


这件事情最后解决也很简单,最高院下了答复:《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直接把立法法复述一遍,其实和李慧娟法官所说的差不多,但是最高院可以说,李慧娟不能说,因为最高院可以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同法律。


不过后来李慧娟法官很快恢复了工作,按下不表。


永居条例的官方表态代表什么?




从永居条例的官方表态来看,官方显然已经认识到最近的舆情的变化,以及 提交的意见,我个人感觉,条例基本上要打回,可能会处于大修阶段。


根据《行政法规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三)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这就是我所说的“公开征求意见属于法定程序”的原因,那么下一个阶段,司法部应该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移民管理局协商,对行政法规的送审稿进行修改,然后形成草案和草案说明,所以提意见真的是有效的。


现在根据官方的表态的话,这方面的立法可能已经进入暂停期,官方说的几项,它的含义是,在挤占就业岗位和福利资源的问题,外国人滞留问题,以及公共意见解决前,可能这个条例就不会再推动了。


本条例虽然开放意见的是司法部,但是真正起草部门应该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司法部是法制机构,所有的行政法规都要经过司法部,但是起草单位应该是相关单位,比如说这次永居的问题,可能就是国家移民管理局的。


之所以今天的这个是永居条例是“行政法规”,而不是国家移民管理局的“规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牵扯到的部门较多,不是移民管理局一家说了算。当然,现在从永居条例上看,还不涉及到司法问题,如果涉及到司法问题,可能就不会是行政法规,而是人大立法了。


总之这个事件已经基本过去了,立法工作可能会停滞很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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