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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对香港暴乱出现的N个问题不理解、想不通!

作者 :爱你我的猎物 2019-12-31 14:15:16 审稿人 : admin

来源公众号: 新华裔

自香港爆发动乱以来,国人街头巷议,都十分、十分关注香港问题,闹心、揪心、焦虑,总的感觉,都对香港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及其处理方式不理解、想不通!

第一个不理解的是香港主权回归了,属于中国一部分,为何香港屡屡发生港独事件,甚至有港独分子公开挥舞港独旗帜、英美国旗,而香港特区政府不严惩?多少年来,港毒组织公开活动,如此猖獗,而没有被取缔?




香港基本法“序言”规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很显然,按照基本法,香港应该不允许煽动港独和进行港独活动,更不能够允许港独组织存在。

第二个不理解的是,中央政府已经宣布对对在香港修例风波中表现恶劣的五个美国非政府组织(NGO)实施制裁,它们分别是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人权观察、自由之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也宣布,有关事宜属外交事务,特区政府会按照中央要求作出配合及跟进。



但是,为何被制裁的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NDI)高管还能够“大摇大摆”窜港,与乱港分子、纵暴政棍会面,继续商讨乱港策略?是中国政府还没有正式启动制裁?还是特区政府没有及时“配合及跟进”?

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按照基本法,对五个NGO实施制裁的主导权在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处于从属地位,但必须积极配合。不理解,制裁是否不包括“限制”、“禁止”出入境?

第三个不理解是的对于那些个公开的、证据确凿的卖国者、“汉奸”及其煽暴者,为何不能入罪,不能抓捕?他们为何至今逍遥法外,逃脱法律制裁?




臭名昭著的“祸港四人帮”黎智英、李柱铭、陈方安生、何俊仁等劣迹恶行大白于天下,中央媒体几番起底,他们祸港乱港的罪行已是路人皆知。更多证据表明,这四人不止乱港祸港,还热衷勾连西方势力,里通外国。这四个人应该被贴上新标签:叛国。这样的“祸港”者难道不应该接受法律审判?

还有一批极端乱港分子如黄之锋、罗冠聪之流,以及煽暴议员陈淑庄、余若薇、区诺轩之流,挺暴“大状”郭荣铿、杨岳桥之流,都是这场暴乱的煽动者、组织者,其对国家、对香港社会的危害甚至远远大于直接实施暴力犯罪的“勇武派”。

煽动暴力也是犯罪!

不惩治这些煽暴派,天理难容!

第四个不理解的是,香港暴乱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迄今为止也没有消停迹象,为何中央迟迟不出手?或者特区政府迟迟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且驻港部队军也迟迟不行动?




迄今为止,有关部门或国防部在谈到中央何时会介入香港局势这一重大问题时,都是官方外交辞令,从未正面回应。诸如坚决反对香港持续发生的激进暴力犯罪行为,绝对不允许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诸如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支持香港警方严正执法,希望香港能够尽早止暴制乱、恢复秩序、重回正轨;诸如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将继续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驻军法规定履职尽责,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驻港部队的地位及其与特区政府的关系,也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是不是香港目前发生的暴乱、甚至恐怖主义还没有“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势?或者还没有达到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状态?或者还是特区政府有难言之隐,不敢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但我们从目前的局势看,特区政府很难控制局面,止暴制乱的形式已然不容乐观!

第五个不理解的是,蒙面法颁布后,为何不能依法取缔蒙面示威、集会?为何不能依法严惩蒙面犯罪?难道是忌惮香港高院一纸裁判?

10月4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止暴制乱。《禁止蒙面规例》将于10月5日零时起生效实施,违反规例人士最高判处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1年。




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诉讼庭根据反对派议员申请,就《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和援引该条例制定的《禁止蒙面规例》之司法复核案,做出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香港高院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因此“禁蒙面法”也违宪。

香港高院的这一裁决威胁到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权,试图动摇中国对于香港的司法主权!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拨乱反正。11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声明,香港高等法院星期一对禁蒙面法做出“违宪”的裁决违反了基本法,强调对某项法律是否违宪的裁决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力做出。声明指出,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声明还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更表示正在研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由全国人大释法的意见和建议。

显然,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出现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可订立任何其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而不需要经过立法会审议。

后来,香港高院批准《禁蒙面法》在终审法院上诉有结果前短暂时间继续有效执行。

所以,香港高院一纸裁决不应该成为特区政府实施《禁止蒙面规例》的障碍,问题在于特区政府忌讳什么,至今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据《禁止蒙面规例》打击蒙面违法犯罪?

第六个不理解的是,对于鼓吹、煽动、组织暴力犯罪的社交平台为何不予取缔?对于煽暴乱港、抹黑港警的香港电台为何不予禁播?是不重视此事,还是担心被批限制“言论自由”?




大家都知道,“连登”、“Telegram”等社交媒体在香港暴力活动中起到煽动、组织作用。这些社交平台在历次暴力冲击前后都成为暴徒交流和分享暴力策略的平台,成为酝酿“港独”分子的罪恶温床。在其讨论区中,暴徒可以煽动他人参与非法游行,非法公开警员及不同意见人士资料,甚至教授制作汽油弹及其他危险品的方法从而重伤乃至杀害警员,令人触目惊心。

而香港电台作为特区政府全额拨款的公共媒体机构,也假借“监督”香港特区政府的名义,在近月香港发生动乱之际,却公然为乱港分子张目。其在止暴制乱的关键时刻,不说保持政治中立,甚至帮助“暴徒”煽风点火,在报道上大肆抹黑特区政府和香港警方。

对于前者,有议员致信行政长官,呼吁特区政府以“紧急法”限制网络平台煽动性言论、取缔“连登”等散布煽动性言论的社交媒体。指出,为避免这些煽动性言论继续蔓延,取缔“连登”是在所难免。他建议特区政府除了可引用《刑事罪行条例》,还可以考虑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条中多款法律来“强化功效”。

对于后者,其煽暴行为更引发香港市民众怒。曾有爱港团体香港政研会发起“万人包围香港电台”活动,抗议其纵容暴力、报道偏颇。更有香港资深传媒人员联谊会获355位传媒界人士联署,去信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投诉香港电台制作的一些节目成为反中乱港平台,严正要求邱腾华下达指令,要广播处长执行职责,取缔以煽动暴乱、反对香港特区政府为目的的节目。

令人不解的是,这些正义诉求至今没有得到回应。“连登”、“Telegram”仍然猖狂为暴徒张目,香港电台也依然我行我素。煽暴派、甚至有司法界人士以言论自由为借口为这些煽暴媒体辩护,实际上是不负责任地使用“言论自由”,为暴力活动呐喊。

在法治社会,言论自由是基于法律的确认,存在于法律之中;在法律的范围之外,言论自由不受保护并受到限制,其中当你在自由表达时,不能挑战任何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9条对言论自由有两条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他提出“明显而即刻的威胁"作为平衡言论自由的原则,或者说,作为美国言论自由的底线。这一原则旨在确定言论自由限制与保护的界限,平衡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紧张关系。

显然,不论是“连登”、“Telegram”等社交媒体,或是香港电台都超出了法律界限,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威胁”,理应被取缔!

最近,印度政府为应对大规模骚乱不也封掉了相关网络吗?

第七个不理解的是,对于香港发生的这场暴乱,为何政府公务人员、立法委员、法律界人士(多数)保持“可耻的沉默”?甚至不少公务人员、立法委员、法律界人士参与非法集会、示威、甚至参与暴力犯罪,为何没有受到惩处?




这里暂且不说香港回归22年之久,国家认同不进反退,身份认同出现大面积倒退,至今在公务员系统、司法系统、教育系统、乃至于敏感部门存在大量外籍或双重国籍现象,而没有得到清理,就说发生的上述现象,是极其不正常的。按照基本法,虽然除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及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及百分之八十的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一般公务人员、少部分议员、一般司法人员可以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但是他们也必须效忠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工作,不能参与与此相关的活动,更不能反对国家及特区政府、参与非法集会、更不能涉足暴力活动。这是起码的职业要求和底线!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当前这场大是大非的重大事件中,政府公务人员、立法委员、法律界人士(多数)保持“可耻的沉默”已经不能容忍,更何况参与非法集会、示威、甚至参与暴力犯罪。对这样的害群之马,特区政府难道不应该查处?!

第八个不理解的是,为何特区政府在暴乱期间举行区议会选举,以至于建制派大败,而煽暴、纵暴、挺暴的反对派基本掌控了区议会席位?




虽然说大规模暴乱已经被打压下去,但是,香港暴力犯罪从没有停止过,香港法治秩序实际上被毁之殆尽,整座城市乱象丛生,后面的“治乱”、恢复秩序的任务巨大,比起“止暴”来说,要艰巨百倍、千倍、万倍。如果在这种形势下举行区议会选举,很可能被“泛政治化”,数量庞大的“首投族”在投票的时候“只看颜色,不论成色”,区议会选举“民生福祉”的主旨也可能完全失焦。

令人不解的是,在这种被暴力笼罩着的恐惧和高度不确定的形势下,特区政府依然组织进行了区议会选举,不出所料地翻盘,煽暴、纵暴、挺暴的反对派获得多数席位,建制派输掉了选举:前者在全部452个议席当中拿下390个议席,占比高达86.28%,在17区的议席数目过半,而爱国的建制派民建联只拿到21个议席,仅占4.65%。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民众对建制派的不满很深,同时说明“暴力恐惧”仍然笼罩着香港社会政治层面。

这是一个杯具的结果。这次区议会选举是建制派的一次“滑铁卢”。我曾发文指出,在目前暴力氛围下仓促进行这场高度不确定的选举,是一个战略失误。我们轻视了反对派的能量,轻视了乱港势力的能量,误判了建制派的正面形象,误判了选举前的民意基础。有专家选前信心满满地分析,建制派区议员候选人争取连任的多,地区根基较稳,这次区选应该难以达到泛民宣称的“向政府表态”的效果。结果表明,这是盲目自信。

这不能不说对香港特区政府敲了一个警钟!

第九个不理解的是,香港教育乱透了,青年学生都被洗脑、教化成仇中、反中分子,甚至相当部分成为暴力犯罪分子,问题如此之大,持续时间如此之长,特区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难道不清楚、不了解?如果清楚、了解,为何迟迟不作为?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根据基本法,特区政府享有“自行制定”范围广泛的“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权力,其在教育方面的权力不可谓不大,完全有权推进国民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包括国旗、国歌教育),也完全可以扭转通识教材的仇中、反中倾向,甚至可以改革教育体制和管理。

第十个不理解的是,香港回归22年之久,迟迟不能按照基本法23条规定,实现“反颠覆”立法?基本法23条立法在2003年已经进入二读,为何反对派一杯葛、反对就停滞不前?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基本法23条立法是香港的宪制性规定,不容动摇、不容违背!为何澳门特区能够顺利立法,香港却做不到?如果23条立法了,还有香港目前的“暴力揽炒”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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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诸多问题,谁与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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