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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天:香港基本法这一条款到了修改的时候,香港外籍法官该驱离了!

作者 :零崎曲识 2019-11-21 16:59:07 审稿人 : admin

  香港理工大学的暴乱基本被平息。警方采取了非常得当的策略,没有进行强攻,而是包围起来进行心理攻势。有一部分暴徒想突围,出来后被拘捕。有600多人出来自首。据报道暴徒在理工大聚集1100多人,现在还有不到百人仍在顽抗。

  有关方面已经发表声明,将对香港理工大学的暴徒以”暴动“罪起诉。

  问题马上就来了:香港法院会如何审理?会不会又无罪释放?

  无法无天的香港法官

  香港法院在这次自“反修例”以来的违法行为可以说是罪行累累。

  以审理黄之锋案而出名的印籍钱礼法官,就让人回忆起下面这些违法记录:

  2014年“占中”期间,时任警司朱经纬被指执勤时用警棍击打路人,被控袭击致人身体伤害罪。钱礼判他监禁入狱3个月,可以5万元保释等候上诉。

  朱警官打的是“路人”吗?

  不是。这个“路人”袭击了朱警官。是一个袭警者。如果在美国,警察遭到袭击,可以拔枪击毙。

  钱礼辩称,被打伤的男子手无寸铁,警察这时殴打他,属于知法犯法。本来应该判入狱4个月的,她考虑到朱经纬执勤以及事后受到的压力,还给予“轻判”了呢。

  其实,这位路人不是“手无寸铁”,是袭警后把手里的铁棍扔了。

  在一个法治社会,不管这个人手中有没有武器,如果他攻击警察,警察都有权利进行及时处置。这是常识,钱礼不懂吗?只能说,钱礼这判决,相当印度。

  还是这位钱礼法官,在2015年4人以铁马及砖块等冲击立法会事件中,判处他们150小时社会服务令,不接受律政司提出的赔偿受损公物的申请。

  这一回不是“手无寸铁”了,并且是砸的立法院。

  后来,是律政司实在看不过去了,认为刑期太轻,提出刑期覆核,钱礼才无奈改判其中3人入狱三个半月,另外1人因为犯案时未成年,押后再判。

  钱礼对黄之锋还是很熟悉的。早在2015年,黄之锋、罗冠聪等人就到国务院中联办外,焚烧大型自制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示抗议。钱礼质疑为何案发后一年才拘捕上诉,“提点”辩方可以以过分拖延及造成不公等理由申请搁置聆讯。黄之锋等人继续逍遥法外。

  而今年钱礼审理黄之锋案,不仅马上保释,而且允许黄到台湾、德国、美国活动。但然是违法行为。一次黄之锋离境时被警方抓获,送到法院,钱礼说,不是黄违法,是法院把文书写错了,黄又继续出境。

  香港法院最离奇的判决是这一次:

  2014年10月14日晚,几百名违法“占中”示威者用铁栅栏、注满水的塑料障碍物和水泥砖块设置路障,堵塞连贯港岛东西的主干道龙和道。次日凌晨,警方动手清除路障,遭遇示威者抵制,其间曾健超向多名警员淋泼粪水和尿液,有明显的袭警与拒捕行为。7名警员发起反击反制,曾健超反到法院千警察打人,要求法院重判。

  2017年2月14日,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杜大卫判决,违法“占中”期间履行职务的7名警察,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并须立即收押;2月17日,杜大卫称控罪严重,对这7名警察以两年半作为量刑起点,考虑各被告初犯、服务社会、失去长俸及处理“占中”时承受压力,额外减刑半年,总刑期两年。

  而那个袭警的暴徒曾健超却只被判囚5周。

  据说香港是案例法。不论什么法,袭警都是重罪,警察反击无罪。比如,你到美国,有人就会告诉你,如果有警察喊你:“别动(Do、not)!”你要赶快把双手举起来。千万别去掏口袋。因为你掏口袋,警察可能认为你要掏枪。警察开枪,不论你口袋里有没有枪,警察都是自卫,是无罪的。

  不知道香港法官依据的是什么案例,这样判袭警案?

  前几天一名香港老伯被暴徒点火烧伤住院,生命垂危,警察抓到三名罪犯,其中两人被法官1000港元保释,一名释放。

  这可是杀人罪啊!

  香港法院的立场是很坚定鲜明的。

  前段时间4名污辱国旗的暴徒,也是三人被保释,一人无罪释放。三人判罪是义务劳动48小时。

  一个内地公民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墙写了四个字“中国必胜”,就被香港法院判刑半年。

  这不是很荒唐的事?

  人家没有对美国说什么话,没有写“美国必败”,写“中国必胜”就犯法?

  难道,在美国领事馆墙上写字就犯法?

  这是什么香港法律?

  从以上案例,支持暴徒暴力在香港法院不是个案,而是一贯的。这是香港法律体系本身的重大漏洞。

  香港法官“白皮白心”甚至“黄皮白心”的议论早已有之。外籍法官占据香港法院的现象应该加以改变了。在2014年“占中”和现在“反修例”事件中,香港法官不止一次做出有利于闹事者的判决,有舆论质疑其中投射了他们的政治偏好甚至意识形态偏见。

  即便个人倾向影响判决,甚至犯下弄错日期这样的低级错误,在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对法官进行问责都非常困难。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法官的“犯错”成本。

  从过去三个月来看,香港司法程序中有哪些空子可钻,更是被反对派们研究得透透的。他们事先将参与示威和骚乱者的信息记录下来,以备后者因不法行为被捕后立即提供法律援助。骚乱现场,暴徒们也尽量不给检方留下证据,最典型的比如黑衣蒙面,方便随后律师捞他们出来。

  组织方早就为骚乱者准备好了“保释一条龙”服务,而香港的法律体系对此“无能为力”,只能抓了又放,反反复复。

  哪国的法官?

  对这些胡作非为的外籍法官大家气得牙痒痒,但看起来却毫无办法。因为它们披着两层外衣:

  一是司法独立。香港司法独立,香港法官怎么判,别人都不能管。没有人能对司法、法院进行制约监督。


  二是,外籍

法官是合法的,你动不得。香港法院外籍法官的法理依据,來自《基本法》第八十二条:“終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參加审判”和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香港主权回归22年,但司法权并未完整回归。在中英谈判期间,英方一再强调香港实行的“普通法”具有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同的“特性”,回归后“中国内地很难提供专门法律人才”,因此应允许原英籍和实行“普通法”(实即原英属殖民地)的其他国籍法官留任“以利稳定交接”,香港特区基本法接受了这一提议,在第92条中做出了“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必须是在国外没有居留权的中国人担任”,而对该院的3名常任法官和不超过30名的非常任法官国籍则无限制。这就造成了在当时情况下终审法院法官外籍人占比极高的状况。目前,只有首席大法官和2名非常任法官是中国人,其他都是外国人。表明回归22年在香港最高司法机关,外国人仍占据支配地位。

  在下层法院中国人比例很高,这是因为直接与社区和民众打交道,中国籍法官更方便。但所有刑事案件均由终审法院审理,审判庭由首席大法官(或其指定的法官),3名常任法官(其中至少1名外籍法官)和1名非常任法官组成。这恰恰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因为所有涉暴力乱港案迄今为止均被列为刑事案,只要涉案者提出上诉均按上述程序由终审法院审理,在终审法院现今结构下,“警方抓人,法院放人”自然成为常态。

  中英谈判时,中方太大意,认为英文就是为了这些法官争取保留个饭碗,做出了让步。现在看是用心险恶。

  什么”稳定交接“?特首不是要交接,立法会不是要交接,难道也要让外国人来担任?

  《基本法》能不能改?

  要想赶走外籍法官可以不用修改基本法。

  因为基本法允许外籍法官留任和对国籍没有限制,但没有具体名额的规定,可以有外籍法官,但名额多少没有规定,当然也可以没有外籍法官。

  但是,在外籍法官占绝对多数的香港最高法院,要想让中国法官进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上届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曾经做过这件事,根本失去不动,改变不了。

  这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一样,即使基本法规定了的,也失去不了。

  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可是,这么

重要的法律都受到重重阻力而不得立法。《逃犯条例》并不涉政治,也引发了这场“反修例》事件。

  有人会说,当年的说法基本法50年不变。

  其实,1984年12月的中英《联合声明》第12条是这样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以《基本法》确立香港为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保证主权移交前的资本主义制度,维持50年不变。中国大陆所施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等将不会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区政府会维持高度自治”。

  也就是说,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不是《基本法》50年内不变。

  即使是美国和英国,50年内也不可能没有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变的。美国刚刚就对中国香港作了一个立法。

  美国和香港高院践踏了基本法

  自作蘗,不可活。

  现在香港外籍法官就把修改《基本法》的机会送上门来。

  11月18日,香港高院昨裁定禁蒙面法的立法过程、即透过《紧急条例》就其賦权行政长官同行政会议,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时订立规例违宪。《紧急法》在危害公安情况下对特首和行政会议的赋权不符合《基本法》规定,至于紧急情况下是否合宪则不作裁定。

  这是香港高院的极大违法行为。因为是否违背《基本法》只有全国人大作出解释和裁定,香港最高法院没有权力对基本法进行裁定。

  有人作出一个形象比喻:一个小区物管对全国物管法进行法律裁定。

  但严重的问题是香港高院越权,挑战中央权力和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是”一国两治“。香港高院不是独立王国。

  《基本法》是中英两国政府谈判的结果。现在英美也违背了《基本法》,这段时间来,英美政府不断干涉香港内政,对香港问题横加干涉,这就严重地破坏了基本法。美国参议院还搞了一个香港人权法案,对香港立法。

  这就不是干涉中国内政,而是干涉中国主权。他们忘了,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已经不是英国的殖民地,更不是美国的香港。

  美国为香港立法,美国是谁?

  而这个时候,香港高院对禁蒙面法作出裁定,正好和美英遥相呼应,里应外合,当然就是里通外国。这些外籍法官只记的他们是外国人,但却忘记了香港高院是中国香港的高院,不是美国的法院,也不是英国高院。

  这个时候和美英政府一唱一和,就不只是破坏香港的平乱止暴,而是分裂判国罪。

  既然,美英都破坏和违背的基本法,是他们破坏在先。中国修改基本法,驱逐外籍法官就是正当正义行为。

  建议香港成立特别法院,对暴徒进行专业审理,支持暴力的外籍法官不准参与。因为对里通外国的外籍法官是否驱离,对暴徒的审判是紧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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