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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持砖猛砸老师致其重伤,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拿他们该怎么办?

作者 :南城北苑有条狗 2019-10-29 15:03:05 审稿人 : admin

最近,连续发生的两起少年犯罪案件让人唏嘘不已。


先是10月24日,大连警方通报了13岁男孩性侵10岁女童未遂,残忍将其刺死的案件。


依据《刑法》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责。目前,蔡某某已经被依法收容教养。


这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极端犯罪不追刑责的种种讨论,而正当此案的汹汹舆情尚在发酵之际,又冒出一桩未成年人恶性伤人事件——


15岁学生颜某,在老师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持砖在教室暴打老师,10秒连击9次!



到底怎样的深仇大恨?竟至于如此!


据红星新闻报道,知情老师透露称,事发前该学生在校内骑行自行车,被学校巡逻队发现后报告其班主任,该学生对班主任的教育心生不满,随后惨案发生。仅仅因为校内骑车被教育,就采取了这种恶性报复手段,其暴戾与极端可见一斑。


“这种人就不要放出来了!”


“这个满14岁了吧,可以判了吧?”……


一时间,网友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怎样惩处“少年犯”的讨论铺天盖地。


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惩处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夹杂着情理冲突的问题。


追根溯源,要厘清这个问题,可从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原因说起。


文 | 库叔

本文为瞭望智库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在文前注明来源瞭望智库(zhczyj)及作者信息,否则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

或许这才是两起案件的可怕之处




10月20日下午,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的王章(化名)和妻子贺薇(化名)发现,本应已经下美术课回家的10岁女儿王萱(化名)并未回来。经过报警和几个小时的寻找,王章最终在小区内距家200余米远的一处绿化带发现了女儿衣衫不整的遗体。


(图为受害人图源:“津云新闻”微信公众号)


警方没费多大周折就侦破了案件,因为线索实在太明显:抛尸的树丛在蔡家对面不到五米,他家住一楼,血迹就顺着他家门口一直延伸到树丛,他家里也全都是血迹,血都顺着楼梯流下来了。于是警方确定杀人现场就是蔡家,很快锁定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类似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几年屡见不鲜,但让人不寒而栗的是,犯罪者在作案前后的态度,总结起来就是两个字:冷漠。


据媒体报道,蔡某某杀害王萱那天下午,他竟然曾两次主动来找王章,还跟王章搭了话。


“那天下午我照常在水果店里摆摊,快到15点时,蔡某某踱步到我的店前,问了我一句‘王萱去哪里啦?’我说‘她上课去了。’他就走开了。”王章说道。


当日16:30,王章已经开始和家人一起四处寻找迟迟未归的女儿,找了一圈未果后,他暂时回到自己的水果店中。此时,蔡某某又在他眼前出现了。“他这次过来问我‘你女儿找着没有?’神态仍然看不出什么异样。事后根据监控录像的时间回想,那时我女儿应该已经被他骗到了他家中。”王章说,此后他就继续去寻找女儿了,没再在意蔡某某的动向。


当王萱的尸体被发现后,还有人见到蔡某某也在围观,并对前面的人说了一句“真死了啊?”


而当20日晚上蔡某某被警方控制后,依然“自导自演”地试图为自己洗脱嫌疑。


有一份20日晚上的群聊记录显示,蔡某某于当日19:30左右在班级群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并对同学说:“小孩死了,让人扒光给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


20点左右,他继续写道:“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等内容。


20点30分左右,蔡某某继续在班级群中对同学说了“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我虚岁14。”等内容,并表示“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警察要来找我了,我录音给你们听,你们别发微信”。


蔡某某在杀人前后表现得恍若无事,这些举动明显可以看出,他在杀人前后没有多少感情因素存在,没有惊恐、只顾自己。


而持砖砸班主任的颜某,从背后击打了老师头部9次,致该老师倒地不起后,也没有惊慌失措,从冲动中醒悟,仅过几秒又折返回来用脚猛踹老师。


他们似乎都对生命有一种漠视,对这些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漠不关心,或许这才是两起案件的可怕之处。


2

冷漠的背后是任性,是缺乏管教




两起案件中未成年犯罪者的态度,不禁让库叔想起2004年发生在北京的一起未成年人绑架案。


四名少年(2名17岁、1名16岁、1名15岁)绑架人质索要150万元赎金,却在赎金到手前将人质杀害。


这四名少年厌学、逃学,平日里游手好闲,琢磨着想弄点钱。于是,他们开始策划起绑架勒索,并把对象瞄准了一位据说家境较好的同学。


当他们做好一切准备后,静静地等候在校门口,但这位同学的父亲很早就在校门口等孩子,孩子一出校门就上了父亲的车,这才躲过了一场劫难。


不幸的是,他们之后又把目光瞄准了另一位同学。原因是这四个孩子中的一个认识那位同学,跟其他几个孩子说:“他家好像也比较有钱。”于是,四个孩子就把那位无辜的同学骗过来绑架了。


未成年人的绑架案件,几乎都会以杀人收尾。因为要想控制一个人,使其之后认不出也记不住绑架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这四个孩子就把被绑架者杀害了。


之后,警方将四名少年相继抓获,最终两名17岁少年被判无期,一名16岁少年被判15年,一名15岁少年被判3年。


但听到判决后,四名少年竟相视而笑:果然,没一个判死刑。他们觉得很得意,这个情节让人感到震惊和心痛。


(图源:北京晚报)


这说明了什么呢?


第一,胆大妄为,实施这种严重的犯罪;


第二,在受到法律惩罚的同时,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错及错在哪。


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受邀去见了这四个孩子,并走访了他们的家庭。


四个家庭,父母双全,也几乎没有明显的家庭问题(比如父母离异、父母一方逝世),家里的经济状况也良好。也就是说,不是父母不管他们,或者家境贫寒到要让这几个孩子去挣钱。


所有的人都感到很困惑,包括他们的父母也不明白自己的孩子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检察官把四位父母叫来检察院,问他们怎么把孩子教育成这样,几个父母有的蹲在那里,有的低着头,有的流着泪。


后来有一位父亲回答说,孩子我不是不管,他不上学的时候我也着急,我也劝说过让他去上学,甚至打过他、骂过他,可是没有用,他根本不听。


李玫瑾与四个孩子之间,也有过谈话。


问:“你们为什么不上学?”


孩子回答得很干脆,头一甩,脸一歪,“上学没劲!”。


问:“你不上学,你能干嘛呀?”


“玩儿啊!”


问:“有没有想过长大以后怎么办?”


“没想过,这么远的事没想过。”


从上述这几句回答中,我们能看到一个什么问题?


两个字可以概括:任性。


任性是什么?任性是人的一种社会行为方式。如果一个人不听别人的管束和劝阻,自己想做什么做什么,那么这个人的社会行为方式就会出问题。

3

谁助长了未成年人的恶行?




为什么这些孩子的家庭正常,父母也进行了管教,却都管不了,最后变得如此任性呢?


李玫瑾教授认为,因为管晚了。


人的性格形成是有关键期的,下图是人的年龄与心理时期的关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的一生大概有多少个时期。如同所示,虽然61岁跟100岁从外貌上来看差别非常大,但在心理上却都是一个时期。同理,36岁跟60岁之间虽然差了20多年,但从心理上差别并不大。



什么时候变化最大呢?


从图中可以看出,人一生十分之六的心理时期都在18岁之前,时期越多,心理变化也就越大,尤其是6岁之前,基本上每2岁就是一个心理时期,这就意味着可塑性强。这也让我们知道了教育的关键年龄在哪,如果一个人的年龄已经决定了其心理变化很小了,那教育起来肯定难度很大,所以一个人的一些习性有时候难以改变。


人的性格在0-12岁是形成期,特别是6岁之前,是人生最关键的时期。6岁之前,人是非常弱小的,主要的生活场所就是以家庭为主,跟父母接触最多;6岁开始一般孩子就要上学了,第一次接触外面的世界也会比较乖顺,会比较听从老师的教育;到了12-18岁,孩子就更加独立,这时候父母再管就比较晚了。



所以,在孩子6岁之前,父母应有意的对孩子进行性格培养。有的家长说孩子不爱跟自己说话,孩子偷拿家长的钱,孩子每天玩电脑,不喜欢去学校,甚至被父母说几句就离家出走……谈到上面几个问题的时候,会发现孩子的这些行为基本都发生在青春期。


事实上,这些问题在孩子6岁左右的时候就已经有征兆了,只不过家长没有重视,甚至还去纵容——


*2017年8月,在广西南宁,一位网友发现一个小男孩在拿砖头砸共享单车的锁头,男孩父母就在身边,却没有制止孩子的行为。


当该网友上前制止时,父母却称,“孩子太小不懂事,他见别人砸他也砸,小孩子闹着玩的。”网友还听到小孩小声抱怨了一句话,“都是你叫我砸的”。



*2018年10月,在河南汝州,一名66岁环卫工刚打扫完路面卫生,见有孩子在路边大便,便上前制止。


不料,孩子父母先对环卫工爆粗口,“你就是打扫卫生的,管什么管”,又向环卫工吐口水,朝老人头上打了好几下,而不远处就有两座公厕。



*2019年5月,在杭州萧山,一个男孩跨坐在电梯上,随着扶梯上行。而右侧则是下行的电梯,两部电梯中间有一道空隙。稍有不慎,男孩就可能会从右侧坠落。当时孩子家长就在他身后。



照片看得让人揪心。网友认为,这样的“熊孩子”背后,肯定有“熊家长”。



回到13岁少年蔡某某杀害10岁女童的案件,据媒体报道称,蔡某某此前对其他女性有过骚扰行为,但其家人都视而不见,他的父亲甚至辱骂被骚扰的女性。


可以想象,在蔡某某从小受到的教育中,父亲作为同性中关系最密切的人,给他传达的信息非常负面。


这会让孩子觉得,某些性变态的行为,或者关于性问题的认知错误是正当化的,这些最初的越轨行为,最后就很可能发展成犯罪行为。


除了家庭教育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漠视生命,频频犯罪的原因还有以下两点。


一是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容易对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强的未成年人产生较为消极的影响。


法国社会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在很早就提出“模仿规律”理论,认为犯罪及其他任何社会现象都是模仿的产物。


而一些网络游戏、网络视频中充斥着大量的暴力犯罪场面,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一旦陷入其中,极易对血腥的场面感到麻木,混淆现实与虚拟之间的界限,并用虚拟网络中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二是社会对青少年生命教育的缺失。


别说青少年,当下就是不少成年人,也未必对生命的意义有更充分的理解,对生命的由来、如何保护生命、敬畏自己和他人生命,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否则何以频发乘客毫不顾忌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事件。


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长期以来我国国民忌讳“谈死”,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缺乏对生命的了解和思考,建议把生命教育的课程纳入学校和社区教育系统。


这是个不错的建议。

4

“小恶魔”犯罪该怎样惩处?




如果一名成年男子,以残忍的手段杀死一名10岁的女孩,会被判什么刑罚?

毫无疑问是死刑。


但如果凶手未满十四周岁就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其实,少年儿童不受刑事制裁是现代国家的通例,不同的只是各国设定的标准不一。


绝大多数国家是根据年龄来判断的,因为这样最容易,成本最低。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最低年龄。


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之后,不仅受害者的家人接受不了,同小区的居民也无法接受这一结果。


有居民表示,“首先,他对这个小区安全的危害太大了,我们绝对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凶手仅仅因为未成年而被释放回来。退一步说,就算他不再回我们小区,甚至今后离开了大连,我们也不能答应。这么凶恶的小孩,以后无论去哪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他犯下这种事都已经‘不管不顾、无法无天了’,谁知道未来还会做什么事!”


为此,他们发起了“联名请愿”,希望法律能够严惩罪犯。


(图为小区居民联名的请愿书 图源:澎湃新闻)


在网络上,也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极端犯罪不追刑责的种种讨论。


有人非常气愤地表示:等他18岁再判死刑!

也有人表示担忧。



回顾一下近几年我国发生的几起未成年杀人案件,每次都会引起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惩处的讨论,这也成为法律界的一道难题。


个案犯罪的残忍程度会对人的情感带来强烈冲击,很容易让观察者得出加大处罚力度的结论。但要把这种结论变为对这一现象的普遍处理原则,还是要冷静下来,放在宏观和整体的背景下来思考。


应该说,1979年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在当时来说是科学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变迁,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必须予以正视。


与几十年前相比,现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均早于前人,而大众传媒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普及,也让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未成年人“自我意识”过早觉醒,开始对事物有了自己的思考和判断。因此,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言,如今14岁的少年与四十年前14岁的少年相比,确实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有不少人呼吁通过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但是,调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一劳永逸,彻底解决问题吗?


或许,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岁,依然会出现11岁的杀人犯、11岁的抢劫犯。问题的关键或许不是年龄,而是行为人是否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在欧美一些国家,就有“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对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而是在通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有证据显示该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特征,那么即便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然会按照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审判。


相较于传统的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英美法系中,能起到弥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缺陷的作用,但如何把握证明标准及自由裁量权,依然是问题。


在这次大连案件的讨论中,还有很多人提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网友质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保护谁?



其实,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刑法》中,并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而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非没有可改善之处。


未成年人保护,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一方面,不追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一种保护,但只有相应的矫正和管教措施都跟得上,这种不追究才不至于成为一种纵容或“养虎为患”。


另一方面,在受害人的保护上,如果受伤害者也是一位未成年人,当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施暴者时,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将如何做到更完善?只是进行心理疏导吗?还有更好的措施抚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创伤吗?当施暴者及其监护人无力赔偿时,国家是否有相应的补偿制度?


最近,《未成年人保护法》进入修改,这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侵害,草案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一些职责,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采取的一些措施,还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等;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草案增加了若干具体措施包括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那么,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订到底应重还是该轻?有观点认为,应本着保护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前提,视其行为考虑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建设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


库叔认为,一方面要看到和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对实施残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利益”的不恰当保护,无疑是对受害者以及其他可能遭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的严重忽视。


法律的预防与震慑,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

【1】李玫瑾《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解析》| 网易公开课视频;

【2】吴丹红《对大连少年“杀人恶魔”,真就无“法”可治吗?》|微信公众号“补壹刀”,2019.10.28;

【3】叶克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他还是孩子,可他父母不是》|新京报,2019.10.25;

【4】侯沐伟《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后,“在班级群里强调未成年”》|津云新闻,2019.10.26;

【5】郭丝露《儿童犯命案,一放了之?》|微信公众号“南方周末”,2016.1.22;

【6】《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不追究刑责”,网友:未成年就该被原谅?》|微信公众号“上观新闻”,2019.10.26;

【7】《保护和矫治惩罚如何平衡》|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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