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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缓说:大连13岁少年杀死10岁女童案:刑事责任年龄真的不该再一刀切了

作者 :龙之灬魅 2019-10-28 17:27:19 审稿人 : admin

  01

  10月20日,大连一10岁女童小琪(化名)惨遭杀害。

  尸体被发现时前胸没有衣物,裤子被褪到了膝盖以下,身上压着两个装建筑垃圾的塑料袋,经法医鉴定,女童身中7刀因失血过多而死。

  由于凶手作案手法极为拙劣,警方当天就将13岁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抓获。

  根据官方的警情通报再结合新京报、澎湃新闻、津云新闻等媒体的报道,案件过程大致如下:

  小琪的父母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开了一家水果店。

  事发当天(10月20日),小琪像往常一样参加周日下午的美术课,正常下课时间为15点。

  从上课地点回家(水果店),步行大概需要10到15分钟,另外据小琪家人的说法,孩子平时从不去同学家玩,都是一下课就直接回家的,然而当天小琪未能按时到家。

  15时25分,家人给老师打了电话,被告知孩子下课后就走了,“我心里咯噔一声,意识到出事了”。

  15时40分,家人开始在小区里寻找孩子。

  有街坊邻居透露,曾于15点15分左右在小区内的一个路口见到过小琪,于是家人请求这个路口附近的单位和商铺协助调取了门前的监控,并发现了小琪的身影,时间为15时20分。

  之后小琪就消失在了监控盲区。

  根据家人的说法,他们其实先去派出所报了案(而警情通报中显示,公安机关的接警时间为19时许),并调取了监控,但关键路段的监控坏了,所以家人才去求助于沿街商铺、旅馆调取监控,而小琪最后消失的那个路口,距离小琪家仅仅为200米左右,而距离蔡某某家则只有50米。

  此后家人一直在小区附近寻找,并于19点20分左右,在小区内一处绿化带的树丛中发现了孩子的尸体(由此推测警情通报中的接警时间,其实是指家人自己找到尸体后的报警时间,而按照家属的说法,孩子失踪后他们第一时间就报警了,但这一点在警情通报中并没有得到体现)。

  由于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就在蔡某某家对面的绿化带,而且血迹一直从蔡家门口延续到树林里,“血都顺着楼梯流下来了”(小琪家人的说法),所以警方当天晚上就锁定了蔡某某并将其抓获,蔡某某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个13岁的少年杀死10岁女童,而且很可能存在性侵行为,这本身就已经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案子了,更让人在意的是蔡某某在作案前后的表现。

  根据小琪母亲的说法,蔡某某家和他们家住在同一个小区,蔡某某也曾和自己女儿一起待过一个夜托班,所以两家相互认识,但不熟悉。

  小琪生前并没有和父母透露过她遭到了蔡某某的纠缠,也没表露过有被跟踪的经历,所以小琪母亲反复回忆后表示,很难说蔡某某究竟是临时起意行凶,还是蓄谋已久。

  但小琪父亲透露的一个细节我觉得很关键,那就是事发前后蔡某某曾两次找到小琪的父亲。

  第一次是在15点不到的时候,蔡某某曾跑到小琪家的水果店,问了一句小琪去哪了,然后小琪父亲说“她去上课了”,然后蔡某某就走开了。

  这有可能是蔡某某的随口一问,但也可能是在故意确认小琪当天的行踪。

  我个人更倾向于后一种可能。

  因为就在案发之后,该小区多名女性跑到派出所去报案,说蔡某某曾尾随、骚扰过她们。

  也有邻居向媒体反映,蔡某某多次守在小区路口,跟踪女性,甚至“上去摸人家”。

  还有小区居民表示,只要是女的,甚至三、四十岁的女性,蔡某某都会上前骚扰。

  蔡某某的这种恶劣行径给居住在这个小区的女性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蔡某某只是一个13岁的少年,不至于对成年女性造成太大的困扰,但其实蔡某某身高已经一米七几了,根本不像未成年人,所以那些被她骚扰、尾随过的女性真的非常害怕。

  有一个7月份刚搬进来的女住户在被骚扰过两次之后,都不敢自己一个人回家了,下班都由老公护送。

  视频来自澎湃新闻

  考虑到蔡某某一贯以来对女性的跟踪、尾随和骚扰,再结合事发当天他跑到小琪父亲那儿询问小琪行踪的行为,我个人更倾向于他是蓄意把小琪骗至家中的。

  另一个让我在意的点是,当天小琪家人在小区附近找了一圈未果后,暂时回到了水果店,时间大概是16点30分,蔡某某突然跑到水果店问小琪父亲人找到了没:

  “他这次过来问我‘你女儿找着没有?’神态仍然看不出什么异样。事后根据监控录像的时间回想,那时我女儿应该已经被他骗到了他家中。我不知道他怎么做到那么平静地跟我说话。”

  一个13岁的少年,在案发后竟然能跑到受害者父亲那儿,装模作样地询问人有没有找到,足以可见这个未成年罪犯有多狡诈,而且表情平静像个没事人一样,这种心理素质很多成年罪犯都做不到。

  而且在家人发现小琪尸体报警后,蔡某某还在班级群里装模作样地说,“吓死我了,11岁(虚岁)小孩下午让人扒光,给杀了”,俨然一副很吃惊的样子。

  眼见警方循着血迹找到他们家的时候,他又开始怕了,一会儿说“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一会儿又说自己虚岁14。

  由于这段聊天记录来自蔡某某的班级群,是某位家人提供给记者的,并且隐去了其他群成员的聊天内容,所以记者推测很可能是有人询问蔡某某是否已经满14周岁(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他回答了“我虚岁14”。

  再结合后面的“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警察要来找我了”等内容,我认为这群孩子其实对法律是有一定了解的。

  他们知道杀人后果的严重性,也知道不满14周岁就没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可以脱罪的。

  蔡某某也确实因为年龄而逃过了刑事责任。

  根据大连警方的通报: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所谓的收容教养,是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具体场所包括工读学校、收容所、少管所等,期限一般为1-3年,如果在收容教养期间发生新的犯罪行为,可延长收容教养期限,并与原收容教养的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4年。

  也就是说,因为不满14周岁,蔡某某在法定范围内所受的最严厉的处罚也不过是4年的收容教养(而且这还是在进行再次犯罪的情况下才能达到4年),实际执行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年,甚至有可能是1年。

  这不仅是小琪的家人接受不了,同小区的居民都无法接受这一结果。

  “首先,他对这个小区安全的危害太大了,我们绝对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凶手仅仅因为未成年而被释放回来。退一步说,就算他不再回我们小区,甚至今后离开了大连,我们也不能答应。这么凶恶的小孩,以后无论去哪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他犯下这种事都已经‘不管不顾、无法无天了’,谁知道未来还会做什么事!”

  为此,他们发起了“联名请愿”,希望法律能够严惩罪犯。

  小琪的父母也请了律师起诉。

  以上是案件的事实部分,接下来说说我的看法。

  02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在一次次被媒体曝光之后,真的是刷新了我对未成年人的认知。

  比如去年,广西发生了“13岁少女肢解同学案”。

  凶手周某仅仅是因为嫉妒同学谭某长得比她好看,就将其约至家中将其杀害,还砍断了受害者的头颅和手臂,装进了塑料袋抛尸,并在事后清理了案发现场的血迹。

  由于凶手不满14周岁,所以一审被判处其不负刑事责任,但因为她的作案手法和动机实在太恶劣了,所以当时引发了舆论的激愤。

  受害者家属更是不服一审的判决并提起上诉,但终审还是维持了原判,对凶手周某的处理不过是收容教养3年,并赔偿被害者父母10.8万元。

  其造成的伤害和受到的处罚,实在是太不对等了。

  还是去年,湖南沅江发生了一起弑母案。

  一个12岁少年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在家中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残忍杀害。

  在被问是否知错时,吴某竟然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还说“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然而因为吴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捕几天后就被释放。

  再早一点,2016年,广西岑溪发生13岁少年杀害3姐弟弃尸水井案。

  13岁少年沈某某因不满父亲责骂而离家出走,期间将同村的3姐弟(均在4-8岁)骗至偏僻的地方,并逼迫他们说出父母放钱的地方,但因为孩子哭闹,沈某某并未成功,又害怕事情败露,于是萌生了杀人的念头,并将3姐弟的尸体扔到了一口废井里。

  案件告破后,沈某某因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教养3年。

  类似的案件还有不少,只不过有的没那么严重。

  但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只要作案时不满14周岁,行凶者做任何事,哪怕是杀人,都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也有的是作案时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他们知道自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不会被判死刑,于是有恃无恐。

  2013年,山东东营市一所警察学院特警班的学生扈某,因为和人在电话中发生了口角,结果就拿着刀子把15岁的受害者陈某捅成了重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就属于这八种行为之一。

  所以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还在等待受害者陈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如果鉴定为重伤,则可对行凶者扈某移送审查起诉,如果非重伤,则扈某依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就在等待伤情鉴定期间,扈某竟然又作案了,而且还是因为一些很小的琐事,就在校园里捅死了同学宗某。

  宗某因身中10余刀,造成心脏破裂、右颈外静脉破裂,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案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二审被改判无期徒刑,这已经是对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罪犯的顶格处罚了。

  办案的检察官王飞表示,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这样的罪行(精心策划、主观恶意极深,且在审查阶段反复更改口供),依法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相比于一审判决结果,二审显然更符合公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但如果在扈某第一次持刀伤人案发后就对其进行控制,宗某就不会遭到残忍的杀害,他会有完全不一样的人生,所以这个代价还是太大了。

  甚至还有一些恶性案件的凶手,因为知道自己未成年,不会被判死刑,所以干脆就“来一票大的”。

  说一千道一万,“未成年人”成为了这些行凶者的免死金牌,甚至成为了他们有恃无恐的底气来源。

  对于这些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很多人都会把矛头指向《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有人会说这部法律其实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因为好孩子根本不会犯法。

  其实真正的问题还是在《刑法》,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其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除此之外,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只要《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做出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怎么改都只是小修小补。

  而刑事责任年龄之所以如此划分,其解释是这样的:

  “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

  如果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教育,那么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接收信息方式的改变,《刑法》是否也应该与时俱进做出调整?

  这是我想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在互联网普及之前,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主要来自父母、老师以及自己的同伴,他们接收到的信息量是很有限的,但现在互联网太发达了,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大家可查阅的信息涵盖范围是一样的,所以现在的小孩掌握的信息普遍比过去要多得多,一个很明显的表现就是现在的孩子比过去的要早熟,无论是关于生理知识、还是关于法律,他们都比过去的孩子要懂得更多。

  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社会现实,2017年新版的《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而在这一起又一起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背景下,《刑法》是不是也该做出调整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就认为:

  “仁爱与公正相对,离开了公正,仁爱也不复存在。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无法改造人性,它只能遏制邪恶,对于儿童也是如此。对于犯下滔天罪行的儿童,即便可以教育矫正,也必须在惩罚的基础进行改造。”

  考虑到取消刑事责任

年龄的提议很难被接受,所以罗翔建议把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12的孩子对于是非对错已经存在基本的认识,很难说他们不知道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建议将刑事责任降低到12周岁,他认为现在的孩子早熟,很有必要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让一些“熊孩子”有所收敛。

  当然,学界也存在一些反对意见。

  比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就表示:

  未成年人在生理与心理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人需要培养健全的人格、学习足够的知识与谋生技能。

  一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禁,会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其正常社会化的过程被中断,他的知识储备与交流能力随之也被中断。监禁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和健康人格的形成产生负面作用,正常社会化的进程被中断,使其形成负面的犯罪人格。

  宋英辉教授表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一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反而会增加二次犯罪几率。

  后来我还又去查了下,发现这位宋教授早在2016年的时候,就在人民日报发表过一篇文章《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其中有一条理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

  这个理由我是坚决反对的。

  因为法律的意义本来就在告诉人们犯罪的代价,从而震慑犯罪,但法律从来都不能百分之百地阻止人们去犯罪,对于铁了心想要犯罪的人,法律只能让他承担犯罪的代价。

  所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做到零犯罪率的。

  那么按照宋教授的逻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是不是我们就不要法律了?

  这显然是荒谬的。

  同样的,不管你怎么定刑事责任年龄,都不可能彻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这不代表你不能通过完善法律来降低犯罪率。

  对于宋教授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缺乏实证数据和科学依据”,这个我确实不得不承认,我手里没有相应的数据可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但同样的,我也没有看到宋教授提供相关的数据来证明他的主张。

  希望下次宋教授在撰文的时候,把数据也一并提供给公众(如果有哪位读者有相关数据的话,也很希望你们能够提供)。

  03

  退一步,即便我们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我们就不能做些什么了?

  不是的。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就有一个规定叫做“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就在2个月前,法制日报还专门发了一篇文章提倡借鉴“恶意年龄补足”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美国通常认为7岁或10岁以下的孩子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远比其他国家要低),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也就是说,美国对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而是在通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有证据显示该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特征,那么即便你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然会按照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审判。

  我觉得这个制度我们完全可以借鉴。

  人和人之间是有个体差异的,有些人早熟,有些人晚熟,无论是生理上(发育有早有晚)还是心理上都是如此,现行法律根据自然年龄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待而完全忽视了个体间的差异,我觉得这并不合理。

  尤其是在极端恶性杀人案件中,更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像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的这个案子:

  蔡某某在案发前就已多次骚扰同小区的女性,并且在遭到同小区居民的指指点点后会躲避,由此可见他并非无知,而是知道这个行为有问题,但却依然我行我素,这说明他存在主观故意;

  作案后,蔡某某分别在小琪父亲(装作没事人去问人找到了没)和同学群中(“吓死我了,11岁(虚岁)小孩下午让人扒光,给杀了”)伪装成不知情的样子,存在刻意的欺骗行为,而非悔罪。

  当得知自己的指纹和血被警方获取后,蔡某某在群聊中表现出了害怕(发表了诸如“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由此可见他对犯罪后果是有了解的,是能够辨别是非善恶的。

  所以我认为即便他在生理年龄上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其实只差2个多月),但如果按照“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是应该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当然,一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司法实践的时候会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但在没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救济,同时还是提升法律公信力的一项救济措施。

  其实这个案子让我想到了日本的“福田孝行杀人案”,因为这个案子我之前已经专门写过,这里不再赘述(可点击文章标题《你永远不知道杀人犯的内心会有多变态》阅读)。

  但受害者丈夫本村洋先生在电视台对全国观众说的那段话真的让人印象深刻:

  “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

  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摒除在外。”

  蔡某某犯下了如此的恶行,他剥夺一个10岁女童的尊严以及她的生命,如果仅

仅因为蔡某某差2个半月就免于一切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正义何在?

  这样的法律真的是正义的法律吗?

  当然,有些人会说,现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并且法律的救济是有限度的。

  但我觉得这不是我们什么都不做的理由。

  毕竟法律不是天然存在的,法律的本质是人们发明的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用于实现社会福祉最大化的一套规则体系。

  在这个规则体系中,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比如搞“私人审判”和“私力报复”)让渡给公权力,交由法律体系来做出公正的审判。

  所以法律的有效运转永远都无法脱离公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次又一次地让公众觉得不公平,这恰恰是在动摇法律的根基。

  让我们来做点什么吧。

  无论是关于现行法律的修订完善,还是关于这个事件的讨论。

  一条年轻的生命已经逝去,让人感到痛心。

  但如果什么都没有改变,她的死只会更加让人感到痛心。

  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因为这个案子(或者说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案子)做出一些调整和完善;

  希望刑事责任年龄别再用一刀切这样简单粗暴的做法;

  希望凶手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对女孩、女孩家属以及所有关心这个案子的人们的一种慰藉,也是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

  愿我们能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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