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sir:我不同意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年龄
作者 :南城北苑有条狗 2019-10-27 20:13:34 审稿人 : admin
手段残忍,有犯罪预谋,甚至有过前科。
每个人只要看到新闻,都会愤怒,也包括我,而且还带有一丝不安。
目前网上出现了许多舆论,大致总结下来,都是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说成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指责它根本无法保护未成年人。
还有更多的人,态度坚决,一定要下调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理由是如今的孩子身处在信息时代中,各方面资讯发达,容易早熟,也更容易冲动犯罪。
这样看似有道理,但细想一下,我觉得有点不妥,本末倒置了。
哪怕现在整个网络都在愤怒,我也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不能(轻易)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年龄。
为什么?
因为这不关犯罪年龄的事。
我们要将矛头指向正确的地方,力往一处使,不要被情绪文章所误导。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点,规定「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是《刑法》,而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者已经为前者挡了太多枪。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侵害,哪怕效果有待商榷(比如家暴),也不能完全否定它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要谈的是,14岁这个犯罪年龄界限,到底是高了还是低了?
我们先看一下世界各国的刑事最低年龄:
18岁:巴西、比利时、卢森堡
16岁:西班牙、葡萄牙
15岁:芬兰、冰岛、挪威
14岁:意大利、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国家。
和世界大部分主流国家相比,我国的最低刑事年龄14周岁,一点都不高,属于合理范围之内。
而且立法者在衡量某种犯罪行为是否成立时,不仅要考虑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也就是说,哪怕是杀人了,只要他未成年、心智未成熟、无法辨别是非能力,或者是这个人虽然成年了,却有精神疾病,也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法律定量的基石(主观+客观),也是真正意义上,保护我们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性。
再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假如刑法真的顺应民意,将犯罪年龄下调到12岁,那11岁的孩子杀人了,我们要怎么处理?
如果将年龄破天荒下调到10岁,那碰到9岁的孩子杀人了,我们又怎么办?
8岁呢,7岁呢?
明白了吧,不断下调年龄的犯罪界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们真正要解决的,是如何拥有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反馈机制,也就是你犯罪了,就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达到约束和警示作用。
成年人犯罪,法律上都有相应的刑法量罪,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我们缺乏一系列针对性的教育、预防和惩罚措施,反馈机制缺失了。
具体都有哪些,我一个个来说。
1、首先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法律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少年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措施。
这就导致了,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14岁-18岁未成年人容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实我们可以试着参考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比如在英国,虽然将10岁-14岁的儿童推定为无犯罪能力,但这一推定不是绝对的,可以用证据进行反驳,如果是恶性危害行为,就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其中一种可行性。
2、然后是社工、心理辅导方面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后,警情通报里都会提及「依法进行收容教养」。
这些收容教养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少管所」和「工读学校」,其中「少管所」基本不收容16周岁以下的少年,所以14岁以下的,都是去「工读学校」继续教育。
目前「工读学校」存在的问题是,管理上虽然比常规学校要严格,但其它方面基本没有太大区别,学生平时住校,周末就可以回家,而且学习年限是2年。
两年,这么短的期限,我很怀疑教育结果是否足以保证。
是的,对于那些「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青少年」来说,两年确实够了。
但如果杀人呢,还能算是「轻微犯罪行为」吗?
将「少年杀人犯」和「叛逆青年」放在一起同等对待,两年后就结束学业,真的能作为非刑罚的替代措施吗?
他们杀的可是人……难道就因为不能对这部分人群「特殊化」,要照顾他们的尊严而一视同仁?
这对于一名杀人犯来说,处罚未免太轻了,甚至都不能说是处罚,而是一种变相的隔离「保护」,保护的却是未成年杀人犯……
恐怕更鼓励犯罪了。
3、监护人缺位,责任轻
以这起事件来看:
「抛尸的树丛就在蔡家对面不到五米,他家住一楼,血迹就顺着他家门口一直延伸到树丛,他家里也全都是血迹,血都顺着楼梯流下来了。」
但蔡某的母亲说「毫不知情」,甚至在警察上门时,还在家中忙着擦地板,地上仍然有大量血迹。
即便蔡某的父母真的不知情,没有包庇,但很明显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责任,除了追究民事赔偿(很可能也不了了之),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我很认同网上的一句话:「如果能判其倾家荡产,此后的未成年犯罪事件将大幅减少。」
4、至于不良行为的诱导,我认为是最严重的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都能牵扯到「性冲动」上,所以我只谈一下黄赌毒里的黄。
比如某知名手机浏览器的主页,常年推送擦边球内容(排除掉了算法推荐),而且还不能屏蔽:
比如各种手游弹窗,大量黄色污秽内容:
比如在苹果商店上,我随便一搜,就能找到各种主流的「直播」软件,评价有好几万:
还有各种主流的「社交」软件,打着「约X」的旗号:
这些被取缔了吗?
并没有,还活得很好。
我们成年人,从一开始对这种互联网色情弹窗文化的恼火,到渐渐习以为常,甚至练就了自动屏蔽的能力。
可对那群未成年人来说,这是最直接裸露的性刺激,这个年龄段也是最容易冲动,敢做出任何事情来。
所以,正是上面种种环节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我们才关注错了方向,要求修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们应该持续追问:
现阶段的未成年保护法,对未成年杀人犯的「尊严」和「隐私」保护,是否太过了?
对未成年杀人犯的「再教育」制度,到底如何填补我上面所述的漏洞,以及如何持续监督,避免他们日后再犯?
监护人的教育缺失,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否有具体的量化制度?
我们迫切需要答案。
以前,我写过一篇有关「精神病杀人犯」的文章,里面的呼吁,放在这里依然合适:
我不希望再有类似精神病杀人事件发生时,仅仅需要一张掐头去尾、没有任何公信力的聊天记录,就能成为媒体们用来引战的武器;
我不希望除了在评论区安慰「姑娘,这一趟人间辛苦了」,就没有任何别的手段可以提前预防、遏制犯罪发生;
我也不希望受害者还要承担「不完美」的人格指责,并且被曝光社交账号,满足无数人的窥私欲;
我希望学校关心成绩的同时,也对心理辅导重视起来;
我希望朋友圈少一点类似「屠呦呦输了,林志玲赢了」等扭曲价值观的文章,减少互联网的偏激环境;
我希望大众能发自内心去关怀精神病患群体,收敛那隐形中的歧视,探讨如何消弭反社会倾向的诞生,如何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医疗制度;
我希望法律能对精神病杀人犯从严处理,公开精神病症的鉴定过程,并彻底落实强制医疗,对杀人犯进行合理隔离和管制;
我们需要一个公正判决,需要具体的解决措施,需要真相,需要法律的完善,需要出门时不必提心吊胆的环境……
我们更需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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