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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斌强:蒙面暴徒再施暴,“禁止蒙面法”必须坚决执行!

作者 :带泪梨花 2019-10-08 15:11:41 审稿人 : admin

  香港特首及行政会议决定,并宣布的《禁止蒙面规则》(俗称“禁止蒙面法”)5日凌晨正式实施。特首林郑月娥和港府发言人在宣布“禁止蒙面法”时都明确表示,是因为过去4个月进行暴力破坏的示威者几乎全部都是蒙面的,目的是隐藏身份,逃避刑责,因此也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反蒙面法”将有助于警方执法,阻止激进违法行为。

  香港的现实社会状况及发展趋势更充分说明,实施“禁止蒙面法”势在必行!

  “禁止蒙面法”宣布已过去了两天,这两天香港动乱的局势有否好转?骚乱和暴力行为是否得到了遏制?这是大众极为关注和关心的。

  一、西方的双重标准

  4日,当特首林郑月娥向社会宣布5日凌晨将实施“禁止蒙面法”时,不仅在香港社会,也在国际社会引起了不小震动。以美国为首的某些西方国家,公开表示反对香港实施“禁止蒙面法”。

  4日下午4点半,《美国之音》率先发表题为“香港将实施禁蒙面法引发新一轮抗议”的文章。

  该文专门挑选香港反对派人士进行采访,用明显挑唆的观点对港府宣布的“禁止蒙面法”进行诋毁和抹黑,最后以煽动性的语言称:“民主派批评做法(“禁止蒙面法”)是走向极权之始,担心先例一开将会令香港走向万刧不复,出现长期的暴力抗争。”、“现在香港政府推出禁蒙面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抗争。”、“林郑月娥向香港人宣战。”

  4日,曾将香港暴乱称之为“一道美丽风景线”的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又急急火火发声,她发推特攻击港府宣布“禁止蒙面法”,称“港府此举没有回应市民不满,只会加深外界对香港言论自由的忧虑。”

  同日,长期支持“台独”、“港独”,且不久前积极推动涉港提案“香港人权民

主法案”的美参议院议员卢比奥也发推特,攻击特首和港府称:“没有着力寻求政治解决方法,反而引用《紧急法》禁止市民蒙面。”甚至威胁:“如果港府仍想维持国际枢纽的地位,应考虑清楚优先事项是什么。”

  凡关注香港局势的人,以及国际社会几乎都很清楚,香港骚乱是美国一手策划挑起的。美国政府和这些政客面对这场他们掀起的“颜色革命”注定失败的下场不甘心是自然的,然而,对于港府实施“禁止蒙面法”再次采取挑唆、特别是使用双重标准手段进行攻击,就更显其卑鄙、下流的嘴脸。“禁止蒙面法”在美国多个州早已实施多年,而且在过去美国多场游行示威中都采用了。在美国游行示威中是不允许蒙面的这条法律是示威者都知道的,更别说美国政府对游行示威者袭警是零容忍,一旦发生采取的手段是绝对“强力解决”,甚至“一枪毙命”!

  为何在美国游行示威法律不允许蒙面而在香港就可以?为何在美国对袭警行为可以采取零容忍而在香港就可以对警察肆无忌惮进行攻击?难道美国提倡的“言论自由”、“民主人权”的“普世价值”与香港的是两套标准?

  佩洛西所称的“回应市民不满”是哪些“市民”?又是怎样的“不满”?说白了她所说的“市民”不过是反对派,而香港市民最大的不满是对骚乱造成香港社会失序、暴力行为严重威胁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满!卢比奥所谓的“寻求政治解决方法”只不过是企图将港府变色成为唯美国是从的地区,是符合黄之峰等分裂分子期待的“港独”!

  英国《BBC》4日发表题为“禁蒙面法:遏制香港示威浪潮的灵丹妙药还是火上浇油”的文章、法国《法广》4日也发表题为“港府援引紧

急法禁止蒙面 危险的信号”。

  殖民香港一百年的英国,难道不知道香港政府宣布的“禁止蒙面法”是援引港英时期的“紧急法”有关条款吗?而且,英国早在1723年就出台了“反蒙面法”,实施已长达百余年。根据英国“反蒙面法”规定,以涂黑等方式遮盖脸部的行为属于犯罪,严重者可被处以死刑。2011年8月,为应对系列抗议示威和骚乱,英国政府再次引入“反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骚乱中蒙面,违反者必须接受警方命令脱下面具。

  法国“黄背心运动”一度席卷全法国,法国政府于2019年4月颁布了“反暴力游行法”,该法规定,在游行示威中“故意全部或部分遮挡面部、企图在破坏公共秩序后不被认出”的行为,将面临最高1年监禁和1.5万欧元(约合1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此外,在示威游行中戴围巾、头盔和潜水镜的人,如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可能会被逮捕、拘留和起诉。

  英法两国可以针对本国的局势制定“反蒙面法”,为何中国香港政府就不可以针对香港持续不断的骚乱、暴乱局势和暴徒蒙面违法施暴宣布“禁止蒙面法”?

  在国际社会,实施“禁止蒙面法”的国家有许多,其中西方国家占了绝大部分。难道西方国家政府可以做的中国香港政府就不能做?

  以美国为首的个别西方国家在这次香港骚乱中,将双重标准发挥得淋漓尽致!

  二、反对派的穷途末路

  港府宣布实施“禁止蒙面法”对反

对派和暴徒是一剂猛药,虽然来得迟了些,但无疑对揭露反对派的真面目和打击暴徒的施暴行为是非常有利的,让蒙面暴徒、蒙面政客,甚至蒙面“双面人”无处可藏。正是如此,第一个站出来反对的自然是反对派。

  4日,反对派召集人议员陈淑庄、公民党召集人议员郭荣铿、公民党党魁议员杨岳桥、反对派议员区诺轩、公民党议员毛孟静等人召开记者会,对港府宣布“禁止蒙面法”进行大肆攻击,称“引《紧急法》启动极权的开始”。他们称“港府绕过立法会宣布‘禁止蒙面法’是违法”,对于西方国家实施“反蒙面法”的事实则诡辩称:“香港并非民主政制,不能与美国等民主国家作类比”云云。

  昨天(5日),24名反对派议员再次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高等法院就“禁止蒙面法”颁布临时禁止令。今天早上,高等法院开庭,法官林云浩决定拒绝了反对派的要求,禁止颁布临时禁止令,《禁止蒙面法》仍然生效!

  这些反对派议员平常看起来人五人六的,实际上他们不仅长期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干涉香港事务的势力积极配合搞乱香港,祸害香港,而且与脑残、凶残的香港甴曱几乎无区别。

  港府宣布的“禁止蒙面法”援引的是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条例》(又称“紧急法”)相关规定制定。《紧急情况条例》第(1)条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

  同时,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也规定“禁止公众集会及游行,以及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和暴动中使用蒙面物品。”

  这两个法例实际上是港英时代遗留下来的。香港回归时,按照《基本法》“一国两制”的精神,港英时期的法例除了涉及主权的问题外基本都予以了保留。而且这两个条例在英国殖民香港时期都使用过。因此,“禁止蒙面法”不仅合法更是有“法源”的。根据《紧急情况条例》规定,宣布“禁止蒙面法”本来就不需要事先通过立法会,这怎么叫“绕开立法会”?反对派此时搬出立法会难道真不知道《紧急情况条例》的性质么?当然不是,他们只不过是耍无赖而已。

  反对派只要与中央和港府对抗就会说“香港与内地的社会制度不同,所以不能一样”;反对派一直鼓吹美国的普世价值,甚至在骚乱中多次公开打出美国国旗,可现在忽然称“香港并非民主政制,不能与美国等民主国家作类比”,那么,请问香港现在是什么政制?美国的普世价值香港还要不要?一副流氓无赖的嘴脸真让人作呕!

  三、蒙面暴徒的凶残

  正是美国的挑唆和香港反对派的配合,两天以来,香港骚乱不仅没有得到遏制,相反依然愈演愈烈,暴力行为越来越猖狂。

  4日夜晚,也就是“禁止蒙面法”正式实施前夕,大批蒙面暴徒在全港多地大规模纵火、破坏。一夜历劫,香港各区满目疮痍:银行如受恐袭,所有玻璃幕牆碎裂,玻璃碎散满一地,警钟响彻街头巷尾;交通灯被毁,车龙只能缓缓地移动;逾廿间商场昨日全日关闭;港铁全线(除机场快线昨午恢复)全日停驶,今天的服务亦要视乎情况,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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