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天:香港市民可不可以告法院的外籍法官?
作者 :瑶瑶酱 2019-09-14 22:07:22 审稿人 : admin
香港法院做了些什么呢?
一个内地公民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门前写了四个字“中国必胜”,就被香港法院判刑半年。
这不是很荒唐的事?
人家没有对美国说什么话,没有写“美国必败”,写“中国必胜”就犯法?
难道,在美国领事馆门外写字就犯法?
当然香港法院的法官认定,写“中国必胜”就是写“美国必败”。这是犯法的。
写“美国必败”就犯法?
这是什么香港法律?
是不是香港的法律就这么严格?
非也!
看看香港的法官对香港实施暴力活动的暴徒是怎么审判的?
8月30日,黄之锋被拘捕,被控涉嫌“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3项罪名。但第二天,他就获准以现金1万港元保释外出。
黄之锋不但被保释,而且还格外允许他离开香港继续到台湾从事非法活动,不但要推动台湾的难民法,还要在国庆节策划百万人大游行。9月9日,黄之锋在香港国际机场再度被捕,因为“违反保释条例”。然而,在当天上午提堂后,他又一次被释放。
法官竟为黄之锋扛下责任。说这次被捕是法院闹的“乌龙”,保释文件将香港众志副秘书长周庭前往外地的日期,错写成黄之锋出发的日期,导致他“违反保释条件”。
9月11日,8名“占领西环”嫌犯被判刑。香港反对派团体“社民连”主席吴文远(42岁)、“港独”组织“香港众志”主席林朗彦(24岁)、香港岭南大学学生会前会长郑沛伦(24岁)均被判监禁14天,缓刑1年。
看到这个判决,大家实在无语。这是什么判决?
记得前段时间4名污辱国旗的暴徒,也是三人被保释,一人无罪释放。
警察抓人,法官放人,香港法官就是这么神奇。
这时候,人们想起这位叫钱礼的印度籍法官的不少故事。
2014年“占中”期间,时任警司朱经纬被指执勤时用警棍击打路人,被控袭击致人身体伤害罪。钱礼判他监禁入狱3个月,可以5万元保释等候上诉。
一个警察,在执行公务期间,对攻击警察的暴徒进行回击,还被判刑入狱?
怎么听,都不像一个法治社会能出的事。
钱礼辩称,被打伤的男子手无寸铁,警察这时殴打他,属于知法犯法。本来应该判入狱4个月的,她考虑到朱经纬执勤以及事后受到的压力,还给予“轻判”了呢。
在一个法治社会,不管这个人手中有没有武器,如果他攻击警察,警察都有权利进行及时处置。这是常识,钱礼不懂吗?只能说,钱礼这判决,相当印度。
还是这位钱礼法官,在2015年4人以铁马及砖块等冲击立法会事件中,判处他们150小时社会服务令,不接受律政司提出的赔偿受损公物的申请。
后来,是律政司实在看不过去了,认为刑期太轻,提出刑期覆核,钱礼才无奈改判其中3人入狱三个半月,另外1人因为犯案时未成年,押后再判。
钱礼对黄之锋恐怕还是很熟悉的。早在2015年,黄之锋、罗冠聪等人就到国务院中联办外,焚烧大型自制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示抗议。钱礼质疑为何案发后一年才拘捕上诉,“提点”辩方可以以过分拖延及造成不公等理由申请搁置聆讯。黄之锋等人继续逍遥法外。
2014年10月14日晚,几百名违法“占中”示威者用铁栅栏、注满水的塑料障碍物和水泥砖块设置路障,堵塞连贯港岛东西的主干道龙和道。次日凌晨,警方动手清除路障,遭遇示威者抵制,其间曾健超向多名警员淋泼粪水和尿液,有明显的袭警与拒捕行为。7名警员发起反击反制,曾健超反到法院千警察打人,要求法院重判。
2017年2月14日,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杜大卫判决,违法“占中”期间履行职务的7名警察,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并须立即收押;2月17日,杜大卫称控罪严重,对这7名警察以两年半作为量刑起点,考虑各被告初犯、服务社会、失去长俸及处理“占中”时承受压力,额外减刑半年,总刑期两年。
而那个袭警的暴徒曾健超却只被判囚5周。
试想以法院对警察的严刑判决和对暴徒的无限宽容,香港警察如何执法?暴徒如何不猖狂嚣张?
因为他们后面站着法官力挺。
香港暴徒这次施暴已经三个月,香港法院对暴徒又表现出了纵容和宽容,又要对警察过度执法进行监管了。
而港独黎智英操纵“暴眼女”案,妄顾事实,不向警方提供诊断证明,控告警察暴力,也是因为有香港法院的后台力挺。
从以上分析,支持暴徒暴力在香港法院不是个案,而是一贯的。这是香港法律体系本身的重大漏洞。
香港法官“白皮白心”甚至“黄皮白心”的议论早已有之。外籍法官占据香港法院的现象应该加以改变了。在2014年“占中”和现在“反修例”事件中,香港法官不止一次做出有利于闹事者的判决,有舆论质疑其中投射了他们的政治偏好甚至意识形态偏见。
即便个人倾向影响判决,甚至犯下弄错日期这样的低级错误,在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对法官进行问责都非常困难。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法官的“犯错”成本。
从过去三个月来看,香港司法程序中有哪些空子可钻,更是被反对派们研究得透透的。他们事先将参与示威和骚乱者的信息记录下来,以备后者因不法行为被捕后立即提供法律援助。骚乱现场,暴徒们也尽量不给检方留下证据,最典型的比如黑衣蒙面,方便随后律师捞他们出来。
组织方早就为骚乱者准备好了“保释一条龙”服务,而香港的法律体系对此“无能为力”,只能抓了又放,反反复复。
还有一个更大更紧迫的问题:香港至今没有惩治“港独”的专门适用法律或条款。
黄之锋等乱港分子不仅鼓动、组织和参与街头暴动,而且明目张胆地与境外势力勾结串联,但他们被捕后受到的指控,只是组织、参与或煽惑他人参加非法集会。
究其根源,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受阻,导致香港至今没有一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说得严重点,黄之锋这些人如果不是在组织和参与骚乱过程中存在一些具体违法行为,他们就算再在境内外乱港祸国,在香港现有法律体系下,都不构成犯罪。这恐怕是真正关心自身未来的港人最需要反思的了。
因此从法律体系上重建香港法制就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香港反对派的阻挠,想在香港恢复法制是非常困难的。解决香港外籍法官的问题,老徐(微信公众号:明天军事)提出过一个建议,落实“一国”,香港法院必须以普通话和香港话为官方语言,这是国家主权,不会普通话和香港话的,不能担任香港法院的法官。这个不关“两制”,只是法官个人的任职条件。
澳门还有法律规定,外籍法官不能审理涉及政治和国家安全的案件。这一条香港也可借用。
最能迅速实施的一条,香港市民以法官支持暴力造成香港经济损失起诉有关法官。
香港旅游业的损失是巨大的,可以计算。香港机场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港铁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其他损失也可以计算,都可算作法官乱判的罪责,要求给予赔偿。
当然,就不能在香港起诉,而是在中国最高法院起诉。不论香港是什么制度,香港法院的法官也不能无法无天,必须在法律的监督和管制之下。市民在国家最高法院起诉香港法官就是正当命理合法的。香港法官当然就不能在香港法院审理。
这里面肯定有一些法律障碍,但总体的法律原则应该打通这些障碍。
在线下载列表
上一篇:李光满:李嘉诚反复发声,到底想表达什么? 下一篇:牛弹琴:终于,普京干了这杯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