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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富强:治理香港乱局:将计就计两选项

作者 :龙之灬魅 2019-09-02 17:00:22 审稿人 : admin

  这几天天的香港暴力进一步升级,暴力分子已经发展到公开打砸临街建筑、砸毁铁路门禁设施、往铁轨抛投钢材破坏铁路安全、刀砍警察等等……

  这就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暴乱、骚乱。

  要正确处置香港乱局,那就必须弄清楚策划者的动机和目标。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台独势力和港独势力为核心的策划者,其直接目的是三个:

  一是配合美国发动的贸易战,试图让中国顾此失彼。

  二是试图以香港为“前沿阵地”,把港乱作为样板,实现香港大乱扩散到澳门,蔓延到内地的目的,本质上是美国“颜色革命”的重大计划。

  三是以香港大乱作为“样板”,“证明”“一国两制”的不可行,阻挠台海两岸的统一。

  乱港策划者当前的最大目的,就是在国庆大典之前设法升级为更大的混乱,大范围频繁使用和升级暴力,制造大规模流血事件,诱惑国家出手,再进一步升级暴乱规模和烈度,刺激产生更大的流血事件,然后策动更多的反华势力和国家,以“人权、民主”等借口攻击中国,在政治、外交、贸易、经济等方面全方位抹黑、孤立、围堵和制裁中国,进而实现遏制中国发展的目的。

  所以,乱港行动的策划组织者们,面对国家越来越强硬的表态和港警越来越强硬的动作,下一步绝不会偃旗息鼓,只会加大财力人力和物力投入,设法进一步升级香港混乱,干扰国庆活动,设法在国庆节以前制造出震惊世界的行动和结果。

  美国发动的对华贸易战,大小王都出掉了,剩下的可能就是“偷牌”了,比如发动金融战、货币战、台独战、南海战等等。

  目前来看,依靠香港特区政府自己的力量,能够平息香港骚乱的可能性很小。

  因为,香港的司法制度,实际效果是在保护乱港暴力分子。

  因为,香港的各层政府部门绝非同心同德,隐藏着诸多“黄皮白心”的内鬼。

  因为,香港特首的权力非常有限,在政治圈内的支持力度不大,缺乏最基本的权威。

  那么,如何治理香港乱局?

  针对上述情况来看,“将计就计”是最佳选择。

  综合各类情况来看,“将计就计”存在两大可行选项,亦或是两大步骤:

  一、坚持“港人治港”,公开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全权独立处置

  乱港的策划组织者们不是想把香港彻底搞崩溃,进而给台湾做示范——“一国两制不可行”么?

  那就绝不出手,让香港政府自己处理去吧!

  因为现在的香港根本影响不了中国发展大局,更影

响不了内地的稳定大局,如果香港政府平息不了,那就任由香港乱下去,直到把香港经济乱到崩溃,直到把香港乱到民不聊生,直到中立和沉默的那些人彻底醒悟,甚至部分乱港分子自己醒悟,让乱港分子成为过街老鼠。

  直到香港普遍对国家产生依赖和祈求心理,才会知道祖国母亲的价值和意义,才会明白美国不是救世主,才会明白美国居心不良,才会开始反思,才会抛开那种盲目的优越感,最后才会听话。

  香港混乱,不会对“一国两制”产生否定作用。一方面我们还有澳门极为成功的现实;另一方面那是香港的反华分子处心积虑策划和行动,自己乱起来的,没有任何说服力;再一方面,香港的经济优势跌落与回归没有任何关系,与一国两制更没有任何关系,而是香港过去的经济和产业支柱不能适应现代国际形势的发展、香港自己措施经济转型机会导致的,是香港“反对派”阻挠香港特区政府发展经济的一系列计划导致的。

  二、适时“接盘”,国家出手主导解决香港混乱

  乱港的策划者和骨干成员们不是总在试图引诱国家出手么?那就出手得了,一次性彻底解决问题。

  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大庆的日子,乱港的策划组织者必定付出更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设法收买、蛊惑更多的乱港分子参与,设法升级更加暴力的行动。

  那就欲擒故纵,让他们升级暴力行动,达到人神共愤的程度,国庆过了再来一次性解决——“国家接盘”。

  “国家接盘”符合《基本法》,接盘期间和之后,仍旧建立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两大前提之下。

  但以后的香港,绝不再是现在的司法制度,绝不再是现在的教科书。


  “国家接盘”,就要在毛主席当年给香港立下三大规矩的基础上,再给香港定下新的三大规矩:

  第一,不能成为反华国家、反华势力和分裂势力的“前线大本营”;

  第二,不许进行旨在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威、挑战一个中国底线的活动:

  第三,中央所有驻港机构和人员必须得到高度尊重,在港的中国内地企业和国人必须受到高度保护。

  国家接盘、平息港乱以后,最终还是要还权于香港,但必须实现六大改革:

  第一,中国唯一国籍、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历史上从未有过公开反华言行和分裂中国言行的人,是竞选立法会议员

和香港各级政府官员的最基本条件。

  第二,香港的所有法官和警察,必须是唯一中国国籍、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人。

  第三,《逃犯条例》必须修改,涉嫌侵害国家利益、内地企业及公民权益的在港犯罪嫌疑人,可以引渡到内地审判。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适用于香港特区,国家公安部和安全部门有权在香港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侦破和抓捕涉案人员。

  第五,香港法官“古典英式”发饰和法袍必须废除;香港警察的英式队列动作必须废除,采用与内地警察一致的队列动作。

  第六,香港的学校教材必须由国家教育部会同香港教育部门重新修改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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