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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标:两岸和平统一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

作者 :零崎曲识 2019-07-29 15:56:46 审稿人 : admin

  摘要:本文通过对孟德斯鸠创立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升级改造”,提出了“指引权、施压权、行政权、捍卫权”四权分立的新政治学说。然后以“施压权”为切入点,设计了“动态弹劾制度”,并将其运用到两岸统一的政治制度设计之中,即当台湾选举产生“总统”之后便自动成为“最高施压院”的院长、掌握“动态弹劾权”,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和平统一提供了新建议。

  关键词:分权;施压;改革;和平统一

  (一)理论创新:“正四分权”

  本文提出的“正四分权”学说,是对孟德斯鸠创立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升级改造”,指的是“指引权、施压权、行政权、捍卫权”这四种权力,它们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正四面体”的几何体形状,因此笔者将其形象地称为“正四分权”。如图1.1所示:图1.1 “正四分权”的理论模型

  要将“三权分立”升级为“正四分权”,首先需要将“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升级为“四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武装)”,即武装权独立化。笔者认为武装权独立化是必须的,其理由是:“政治制度”这种东西一旦建立起来就变得异常稳固,很难被更改。

  而“政治制度”又不是绝对正确的,某种政治制度在某个历史阶段内或许是非常先进的,但是过了几百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它就开始变得落伍了,因此“政治制度”这种东西它又是需要变革的。而历史的发展经验表明:每当政治制度需要变革之际,最大的阻力几乎全部来自“武装权”,是“武装权”挡在了“政治制度”和“人民群众”中间,轻则阻挡人民游行示威、重则开枪射杀人民群众甚至引发军阀割据。因此武装权必须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一样,从各种公权力当中独立出来并牢牢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才行。

  接着再对“四权分立”进行3点“升级改造”,便得出了“正四分权”的政治学说。

  这3点理论升级分别指的是:

  ①将“立法权”升级为“指引权”。“指引权”分为“建议指引权”和“立法指引权”两大种类。其中“建议指引权”并不具备强制性,而“立法指引权”就是“立法权”,它具有强制性。

  笔者认为:立法的目的就是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一些最最基本的指引,因此“法律”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指引”,“立法权”也可以说是一种“指引权”——但是“指引权”却不仅仅只局限于具有强制性的“立法权”,它还应该包括不具有强制性的“建议权”,二者是同属于“指引权”的范畴之内的,我们不应该忽略“建议权”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笔者设想的一种理想的情况是这样的:民选议员组成的“立法院”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立法指引权”;而思想家、科学家、知识分子、学者等群体组成的“科学院”、“思想库”等机构则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建议指引权”,这就相当于将“科学院”、“思想库”等机构的地位抬高到和“立法院”同等的地位上。

  笔者认为“科学院”和“立法院”的这种地位上的改变,一两年之内或许根本就不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影响,七八年之内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

  但经过二十年、五十年甚至一百年,这种影响将变得非常巨大。在百年之后科学家和思想家的地位将不再屈于政治家之下,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也将获得巨大的提升——这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②将“司法权”升级为“施压权”。这里的“施压”特指“施加合理的压力”,笔者认为只有合理的压力才会转变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不合理的压力只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内部阻力。

  “施压”有很多种形式,如外敌威胁、起义革命、多党轮值、媒体曝光、舆论抨击、政治暗杀等等……

  外敌威胁,自古有之,对每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用我们劳心这种施压方式也可以存在;揭竿而起、推翻政权甚至手刃暴君,虽然会令统治者毛骨悚然,但是人民群众也会死伤无数,因此不到万不得已这种施压方式千万不可采用。

  媒体曝光、舆论抨击虽然能让统治者颜面无存,但是如果不能危及到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对他们而言也只能算是小打小闹、不足为惧;团队离散、众叛亲离虽然也能对统治者造成巨大压力,但这种施压根本不是来自人民群众,因此不能算是真正的施压;史笔如刀、记载功过,只能对具有历史责任感的统治者造成施压,无法给那些毫无历史责任感的统治者带来压力;多党竞争、轮流执政则只能在选举期间给候选人带来施压,等选举尘埃落定之后多党竞争的施压就变成执政的阻力了……在各种各样的施压方式当中,既合理且合法、同时又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施压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因为司法独立而带来的法律的威慑压力;其二便是人民群众对执政者的弹劾权。

  ③将“武装权”升级为“捍卫权”。笔者认为人类已经不再是野蛮人了,在未来“暴力战争”将会被逐渐淘汰,“思想战争”或者说“思想争论”将逐渐取代“暴力战争”的位置成为影响人类社会走向的最最主要的因素,因此“捍卫”乃是“武装”的唯一目的和意义,是“武装权”的最终归宿与灵魂所在——因此“武装权”更适宜命名为带有褒义色彩的“捍卫权”以强调它的意义和目的。武装权原则上将不再用于“攻击”,我们人类组建武装力量的意义和目的并不是为了“攻击”而是为了“捍卫”。

  至于行政权,则基本不变。行政权依旧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权力。

  经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升级之后,“四权分立”才变成了“正四分权”,即指引权、施压权、行政权和捍卫权这四种权力。它们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正四面体”的几何体形状,因此笔者将其形象地称为“正四分权”。

  正四分权认为多党制的本质其实是一种施压方式,但却是一种糟糕的施压方式,因为多党制的施压作用只在选举期间有效,等选举尘埃落定之后,多党竞争的施压就很容易变成执政的阻力了,因此正四分权不倡导多党制——但它更不倡导专制。

  它其实是一个凌驾于党派政治之上的全新的政治学说。在“正四分权”中,“指引”这个权力棱角是民选议员和思想家的俱乐部,“行政”这个权力棱角是政府官员的俱乐部,“捍卫”这个权力棱角是军人和警察的俱乐部,而“施压”这个权力棱角便是反对派和愤青的俱乐部了。

  “正四分权”也不倡导普选制,认为普选制没法发挥“精英政治”的效率。“正四分权”亦不倡导“精英政治”,认为“精英政治”极易损害到平民百姓的权利——“正四分权”以“施压权”作为突破点,已经将“平民政治(施压权+建议指引权)”与“精英政治(行政权+立法指引权)”二者巧妙融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种微妙的“民主平衡”。

  (二)实践探索:“动态弹劾权”

  上文说过,在各种各样的施压方式当中,既合理且合法、同时又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施压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因为司法独立而带来的法律的威慑压力;其二便是人民群众对执政者的弹劾权。本文将围绕“弹劾权”,设计出一种“动态弹劾制度”。

  要明白什么是“动态弹劾制度”,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动态施压”机制。

  “动态施压”指的是主管施压事务的机构的权力大小会随着要求施压的人民数量变动而变动的机制。社会上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行使施压权的欲望,那些既得利益者最大的希望并不是施压而是维持现状,只有那些对现有政府政策或者社会状态感到不满的人才会有行使施压权的欲望。因此“正四分权”当中的“施压”本身就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指的就是“施压权”的大小应该要随着要求施压的人民数量变动而变动的逻辑。

  而“动态弹劾”指的就是:当要求施压的人民数量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主管“施压”的这个机构就会自动获得弹劾权——此时无论行政官有没有违背法律或者道德的要求、也无论行政官的任期有没有结束,主管“施压”的这个机构都有权弹劾掉行政官。在“动态弹劾”的机制下,政治上层建筑内部的掌权者时时刻刻都面临着被弹劾的压力。

  “动态弹劾”还具有量化民主程度的作用。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到底有多高呢?我们可不可以用一个数字把它量化出来呢?这个问题还真把很多人都难住了,因为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很难量化。但是这个问题在“动态施压”机制下获得了很好的解决:上文说过“施压”具有“动态性”,因此实践中做好“施压”工作的关键在于如何统计得出“要求施压的人民数量”。

  这项统计工作在当今社会科技水平下就非常简单了,人民只需要去主管“施压”的机构登记一下、甚至利用信息技术让人民群众用鼠标轻轻点击一下就可以了,“施压”就可以统计得出“要求施压的人民在全国人民当中的比例”——这个“比例”我称之为“施压系数”。当“施压系数”增大到一定值的时候“施压官”就可以获得“弹劾权”,此时的施压系数即为“弹劾系数”。

  而“民主程度=100%-弹劾系数”,也就是说弹劾系数越大则民主程度越低,弹劾系数越小则民主程度越高。比如:一个国家的“弹劾系数”为80%,这就意味着当全国有80%的人民对现有政权不满意的时候,施压官才有权弹劾掉总统或立法官等——80%的人不满意,这可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总统还没有被弹劾掉,那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民主程度连20%都达不到,民主程度实在太低了。

  笔者认为民主社会发展的终点——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它的民主程度是达到100%的。“100%的民主程度”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这意味着当“弹劾系数”为“0%”的时候、也就是说社会上只要有1个人跑去“施压”那边登记,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获得“动态弹劾权”从而弹劾掉总统——这就是“100%的民主程度”的社会。当然这种共产主义社会距离现在还远着呢。

  关于对“行政”这个权力棱角的弹劾系数,我的建议是:“行政”所对应的弹劾系数起始值为“50%”,然后由“施压”与“行政”协商确定之后、以1%为单位逐渐递减,递减之后便不可再回升了。

  并且一届最高行政官最多只能要求递减掉1个百分点。之所以这样设计,是考虑到了“正四分权”的“相互制衡”的要求。如果将弹劾系数的决定权全部交给“施压”,那么“施压”就会想方设法地降低弹劾系数、增大它自己的权力;而如果全部交给“行政”,那么“行政”就会想方设法地提高或者保持弹劾系数、减少它自己被弹劾掉的压力。

  只有让“行政”和“施压”二者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的弹劾系数,才不会导致出现弹劾系数太大或者太小的情况。至于为什么一届最高行政官最多只能递减掉1个百分点的弹劾系数——这是因为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一些天才政治家。由于弹劾系数递减之后便不可再回升了,这就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到社会步入共产主义社会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最多只能有50位最高行政官有机会因为主动要求递减弹劾系数而被永载史册、千古留名。

  如果某一个最高行政官是一个天才政治家,在他的任期之内绝大部分人民都安居乐业、都不愿意去“施压”登记,那么这个天才政治家很有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大幅降低弹劾系数——这对社会发展而言风险太大了。

“弹劾系数”一定要循序渐进地降低才行。

  在实践中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施压效率,“施压”除了拥有“动态弹劾权”之外还可以拥有“动态警告权”,同时设立相应的“警告系数”。这些都属于可以灵活处理的实践问题,迫于篇幅所限不作细谈。

  (三)理论应用:政治体制改革与两岸和平统一新路径

  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极为特殊。这种特殊性不是体现在各种特权利益集团的纷争之上,而是体现在国家政权至今还没有统一之上。

  在我眼里:特权利益集团并不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的阻力——因为所有的特权利益集团都必须无条件让位于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才行。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之间的分歧才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大的阻力所在,也是中华民族复兴最大的障碍所在。

  因此本节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所有建议均是建立在“两岸统一”的目标之上,是以“正四分权”为基本的建制逻辑而设计出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它的有效期仅仅局限于从现在到两岸真正实现统一的这段时间之内。

  本节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胆设想,都是建立在“一国两制”的共识基础之上的,但我笔下的“一国两制”和以前的“一国两制”又不太一样。以前的“一国两制”是指大陆实行一党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而台湾实行多党轮流执政的资本主义制度——我笔下的“一国两制”是指大陆实行“正四分权”的一党制民主政治,而台湾则保持原状不变,继续实行“三权分立”的多党制民主政治。

  先在中央政府的层面上设计“过渡时期”的政治制度骨架。

  (一)指引:

  “指引”这个权力棱角下设两大机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国家最高科学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一个拥有立法权的独立机构,实行委员长负责制,现有情况基本上保持不变,但是全国人大的选举必须回归正轨。委员长由党内选举产生,不可被内部弹劾、只能由最高施压院弹劾。

  国家最高科学委员会行使建议指引权,是一个拥有建议指引权的独立机构,实行委员长负责制。以下部门和事业单位将划分到最高科学委员管理:宣传部、各级党校、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自然科学基金会、参事室以及军事科学院、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等等各种成规模的智库全部纳入其中。各

部门和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内容不变,仅仅只是地位和从属关系上发生改变、不再从属于“行政”的管辖而已。

  (二)施压:

  在过渡时期内,“施压”这个权力棱角下设立两大机构: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施压院。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可由中纪委改组而来,中纪委书记任委员长,实行委员长负责制。委员长职务由中纪委内部选举产生,不可被内部弹劾,只能由最高施压院弹劾。最高施压院主要行使“动态弹劾权”,实行院长负责制。

  最高施压院的主要权责范围包括:启动动态弹劾程序;启动警告程序;收集并整理全国人民的“施压票”;计算并监控社会的“施压系数”;挖掘并处理来自反对派或反对党的思想诉求;收集并处理来自社会的相关举报材料。最高施压院有权弹劾的对象包括: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家纪委委员长、两院院长、国家主席、国家总理、军委主席。特别提示:施压院院长由台湾地区领导人兼任,副院长由大陆全国政协主席兼任。当台湾选举产生“中华民国总统”之后便自动成为中国的最高施压院院长。

  (三)行政:

  在“行政”这个棱角内实行“国家主席负责制”,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拥有最高行政权,有权决定行政系统内部的任何人事任免;国家总理则为内阁首脑。国家主席由党内选举产生,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在过渡时期内全国人大无权弹劾国家主席或者总理,国家主席或者总理只能由最高施压院弹劾。

  (四)捍卫:

  国家军事委员会负责统领全国武装力量,由中央军委改组而来,实行军委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可以由国家主席兼任、也可以不兼任。国家军事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事任免由军委主席全权决定。

  当社会施压系数长期大于“捍卫”的弹劾系数时,最高施压院可以弹劾军委主席,然后由最高施压院院长接管整个“国家军事委员”,成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人——“长期”的期限,我个人认为以3年为宜。如果中国的社会施压系数连续三年大于“捍卫”的弹劾系数,那么台湾地区领导人将会成为230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高统帅——这等同于给了台湾中华民国政权一个在军事上“咸鱼翻身”的绝佳捷径,当然代价就是台湾要回归祖国的怀抱。

  除此之外,在过渡时期内还需增设一个负责批准最高施压院的动态弹劾的临时机构,以应对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毕竟这个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直接涉及台湾政权、间接涉及一些其他政权。并且天灾的出现或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等因素也会导致社会施压系数的骤升,所以在过渡时期内还需增设一个负责批准最高施压院的动态弹劾的“临时机构”。

  该临时机构只有一项权力即对最高施压院动态弹劾的否决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权力。最高施压院对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家纪委委员长、两院院长、国家主席、军委主席的动态弹劾需经该机构批准之后方可生效。该临时机构存在的时间不宜超过20年,即“过渡时期”不宜超过20年。

  至于地方的政治制度改革,可依葫芦画瓢,也可另行商议,迫于篇幅所限不再赘述。

  台湾、大陆二者相辅相成、优劣互补。当两岸的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以“施压权”这种新民权为突破口融为一体的时候,当两岸的两大政权以“施压院”这个新机构为突破口融为一体的时候,自然便是两岸真正实现统一的时候。并且中华民族的这个统一过程也必将成为全球瞩目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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