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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岛:谁给被拐孩子办了户口?

作者 :爱你我的猎物 2021-12-11 19:26:59 审稿人 : admin

  2014年,电影《亲爱的》上映,这部聚焦失散家庭的影片,曾让无数观众落泪。7年后,电影中的角色原型孙海洋夫妇终于找回了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

  警方透露,拐卖孙卓的犯罪嫌疑人已落网。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外,孙卓养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正进一步办理。

  现实终于有了比电影更好

的结局,但伦理困境也出现了:被拐卖的孙卓说,一方面是愧疚,“亲生父母找了这么多年,一定很辛苦,很疼爱自己”;另一方面,“不管怎样,(养)父母养了我十几年,对我这样只活了十几年的人来说,相当于我的全部”。

  案件背后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比如,

收买孙卓的“养父母”,到底会被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对拐卖儿童、收买儿童等行为,法律如何制裁?有没有其他遗漏的责任?

  一

  新闻出来后,不少网友在讨论“买家该当何罪”的问题。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告诉岛妹,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收买被拐卖儿童”一律定为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收买”和“拐卖”不是同等罪行,制裁逻辑、处罚力度均有不同。

  其中,“拐卖儿童”行为属《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是重罪,起刑点5年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如果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有人会问,需求催生了拐卖儿童的生意,如果不能加大力度落实“买卖同罪”、严惩“买家”,贩卖儿童问题怎能根治?

  吴俊认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能将拐卖儿童行为简单理解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从现有案例看,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收买行为。而且,拐卖者往往是先拐走孩子再物色买家,他们会对收买人进行“心理建设”,诸如“这是朋友或者亲戚的小孩,无力抚养,需要送养”等,以打消收买者顾虑。

  当拐卖行为发生时,被拐卖儿童已遭遇不幸。因此,《刑法》规定的“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解救可从轻处罚”,目的就是敦促收买者善待被拐儿童。

  但这并不意味着宽纵买家。在私法上,收买儿童不受法律保护,即便有合同也是无效的,在公法上更属犯罪行为。因为即便买家对被拐儿童善养善育,孩子的亲生父母依然承受着家庭破碎的沉痛代价。正如电影台词所说:“亲生父母也会抚养我、爱我、珍惜我,是你们剥夺了他们对我爱的权利,残忍分开了我们的感情。”

  这种无穷尽的痛苦和煎熬,没有经历过的人绝难体会。因此,拐卖儿童者历来遭人唾弃,老百姓甚至认为人贩子应当“千刀万剐”,因为他们伤害的是人类最朴素、最原始也最深挚的感情。

  二

  刑法对“买家”相对较轻的量刑规定,也是基于复杂的社会现实。

  有的儿童是因为亲生父母不愿抚养,就收钱卖掉了事。有的买家本着“多子多福”心理收养儿童,甚至觉得多年

的“苦劳”可以抵消罪过。而被拐的孩子更面临情与法的两难:于法,自己是受害者,养父母是施害者;于情,自己受养父母养育,即便被解救,也难断然抹去共同生活的记忆。在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儿童被追责的案例有限。

  但情归情,法归法,伦理上的纠结并不代表法律上的模棱两可,收买儿童者依然是拐卖链条的重要一环,不可姑息。吴俊认为,可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收买儿童是违法行为,不管儿童来历如何,只要没有办理法定收养手续,都是违法的。同时,适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期,提高处罚力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买者的侥幸心理。

  有人会问:加大惩处力度,会不会让拐卖行为更隐蔽,给打击人口拐卖造成阻力?

  吴俊告诉岛妹,过去中国社会网格化治理体系不完善,拐卖儿童案件的侦破方式较传统,但如今,DNA技术、新生儿指纹技术、人脸识别比对等技术完全可运用于人口管理。近些年,公安机关和许多相关技术企业合作,已将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打击人口贩卖案件中,不少陈年积案也是靠新技术侦破的,隐匿被拐儿童更难了。

  三

  还有个问题:这些被拐的孩子是如何取得出生证、办下户口、“洗白”身份的?毕竟,若没有这些手续,孩子们的正常生活难以保证,也容易“穿帮”。

  显然,被拐儿童不具备上户口条件。瞒天过海的背后,必然存在出生证造假、户籍部门渎职等问题。近日有媒体报道,在河南某地,2011年就曾有妇幼保健医院一次性丢失4800多份出生证明,至今未能结案;2016年,福建警方也曾发现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的线索。还有些人把买来的孩子当做弃婴,再假报警,以收养弃婴的方式上户口。

  一位警方人士表示,任何一张“真证”的流出,都意味着一些地方户籍部门的管理漏洞以及卫生系统“内鬼”猖獗,使“一些来历不明、很有可能是被拐卖的孩子得以落户”。

  户籍部门如违规在材料缺乏或不真实的情况下依然办理户籍,已经构成渎职,而当地的户籍警、村/街道干部等负责上户口的干部,如了解实情不报、违规办理,同样涉及渎职。

  今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反问“谁给被拐孩子办户口”,称“公权力绝不能成为帮凶”。

  至于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可以依法惩处。比如有的地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有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或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罪名进行追诉。

  吴俊建议,不妨对可能涉及户口造假的案件顺藤摸瓜、倒查追责,加大对这些“帮凶”“内鬼”的惩处力度,斩断拐卖链条。

  2020年,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2021年底前在全国一体化平台上全面深度应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在线核验、出生医学信息共享复用。这也意味着从技术上堵住了伪造、编造、买卖出生证的漏洞。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且年满30周岁的成年人,可成为收养人。记住!这才是合法的收养渠道。

  打击拐卖儿童,不仅要抓人贩子、找到被拐卖儿童,更要精准打击买卖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让天下无拐。

  采写/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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