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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相文:要剔除那些有缝的坏蛋更要拍死那些害人的苍蝇

作者 :苦尽甘来. 2021-10-19 08:46:20 审稿人 : admin

  本老头把头埋在沙发里,这些日子净说些东家长李家短,全然不管国家大事。这是不对的,很不对。古之圣贤教导我们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本老头虽然老了,责任还是在的。

  其实,我虽不言,心里一直是惦记的。

  这不,那天看到一个新闻,就很高兴,很受鼓舞。

  这不是打老虎的新闻。说实在的,打老虎不算新闻了,再多的老虎被捉,再大的老虎被打,耳闻目睹多了,也就是平常事。我看到的是最近中央五大权威部门联合发文,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文件很长,内容很丰富。本老头擅于抓住要领,眼睛盯在“受贿行贿一起

查”几个字上,觉得意味深长意义深远。

  朋友们,行贿是一种罪,这是刑法规定了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这些年腐败分子捉了许多,老虎也打了许多,看到过几个拉人下水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真没见什么典型案例。也有人为了升官发财送人钱财结果把自己送进牢房里去了,吃了几年牢饭,但与受贿的犯罪分子比,他们受到的惩处真的是毛毛雨洒洒水。

  这是为啥呢?本老头主观臆想,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理论上讲,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所以,行贿受贿都有罪,但受贿一方罪行要重许多。而且受贿一方多半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不好好运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而以权谋私,是可忍孰不可忍?第二,实践上讲,贿赂比较隐蔽,属于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情。如果严惩行贿罪,行贿人为了自保就不会积极配合供述行贿的罪行,这就很难查实受贿的犯罪事实,把受贿分子绳之以法。是故,执法实践中估计会对行贿人说,只要你老实交代,你的行贿罪就会从轻发落。

  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载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从理念的

认知到实践的操作,惩处行贿罪一直处于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状态。

  如今中央权威部分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啥意思呢?说明过去一起查查得不够,更准确说就是对行贿罪查处不够。过去查是查了,不查清楚行贿就不知道受贿,但对行贿犯罪的处理不到位。如今要查清楚还要处理到位,这就是文件的精髓。

  本老头为之叫好,是因为我觉得这样做才能清洁环境,正本清源。从理论上说,行贿固然只是干部变质的条件,但这个条件是必备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许多干部就不会走上犯罪道路。所以行贿也是重罪。国外的法律也多半是这样规定的。

  可能许多朋友不同意这样的观点,认为把受贿犯罪归因于

外因,不公道。但唯物论告诉我们,存在决定意识,人的思想意识是受环境影响的。拒腐蚀永不沾的干部有没有?有,但说实话,不是绝大多数。圣经上有句话,说主呀,不要试炼我们!意思是人间凡胎多半经不起试炼。许多干部一辈子两袖清风,一些可能是他们品质高尚,一些可能是没有遇上严重的引诱。一个人成天被金钱美女包围着,只要愿意唾手可得,要他不拒腐蚀永不沾,真的很难。我们许多朋友对腐败嫉恶如仇,其心可嘉。不过假设一下,有一天运气找上了你让你拥有很大的权力,签个同意就可以让人赚个盆满钵满。而这个赚了大钱的家伙又滴水之恩定要涌泉相报,不厌其烦变着花样给你送金送银送钞票,连带着再送个美女,你不一定就挡得住。说实话,那些贪官最初也是好的,本性并不坏,后来被腐败了。

  我们过去一味强调领导干部应当秉持应有的立场和原则,好像只要身子正就不怕影子斜,完全忽略外界的诱惑对于干部的腐蚀作用。这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有点唯心主义。如今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严惩受贿的同时着力打击行贿行为,净化政商环境,这就回归事实回归唯物主义了。

  当然,严厉查处行贿人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这就需要提高办案水平,重在自主收集证据。就像公安办案一样,过去注重嫌疑人口供,说什么查什么,不说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今不了,靠自己侦查掌握证据,用事实说话,叫嫌疑人无话可说。

  可以乐观地预想,坚决打击行贿之风,使行贿者胆战心惊,不敢动辄用钱开路,公权力被围猎的情况就会慢慢减少,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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