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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和:职场性骚扰为何频繁?

作者 :带泪梨花 2021-08-15 18:51:41 审稿人 : admin

  近日,阿里巴巴女员工控诉,其被上司、客户商家联合侵害。该女员工曾多次向公司HR等反馈无果,前往食堂发传单维权,引发社会关注,舆论一片哗然。社会舆论对本处于多事之秋的阿里巴巴进行了一次价值观“大审判”。

  随后,阿里巴巴将涉嫌男员工辞退且永不录用;同时发出倡议,筹备反性骚扰机制,无条件支持员工拒绝劝酒。警方最新调

查通报:女员工上司王某文和商家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本文从经济学角度讨论职场性骚扰问题。

  性骚扰是职场中恶劣的普遍性问题,它不分国家、种族,也不分大公司、小公司,像病毒一样隐匿于职场中。职场性骚扰为何频发?为何难以根治?

  性骚扰为何不常见于菜市场,而多发于职场?或许,这是一个奇怪的问题。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是分析这一个问题的切入口。自由市场(法治环境下)存在天然的有效的监督机制,在这里,信息、资本、商品与劳动力自由流通,交易者试图获得哪怕一点点性骚扰的收益,市场的声誉机制和价格机制就会起作用,施暴者将因此付出对应的代价,即名利尽失。

  菜市场,作为一个相对充分的自由市场,不是性骚扰的主要阵地。如果职场如菜市场般灵敏,性骚扰的概率会大大下降。但是,职场不是一个充分的自由市场,它是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内部组织的结合体。

  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为什么会存在企业?【1】如果自由市场能够实现所有的交易与合作,就不会存在企业,当然就不会存在职场和职场性骚扰。科斯认为,由于交易费用过高,一部分自由交易会被内部化。所谓内部化,通常指企业雇佣劳动力组织生产。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中采购的并不是劳动力,也不是劳动力的体力、时间与智慧,而是劳动成果或者劳务服务。劳动成果和劳务服务,无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投入时间,有组织、有计划、有周期的产出。

  本质上,企业组织是一个权力结构。企业组织生产是一个权力诞生、授权、运行及监督的过程。如果职场等同于劳动力市场,职场如菜市场,寻租条件不充分,性骚扰会被抑制。但是,职场中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功能,被复杂的企业内部组织给“稀释”。

  当然,这并不说企业内部组织是无效率的,企业以及内部组织实际上是节约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在科斯的基础上跟进一步,他认为机会主义动机、不确定性以及专用资产的存在,会大大提高交易费用,而通过契约和经济组织可以降低这一风险【2】。比如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劳动者在工作中愈加熟练进而习得专业性技能。这种技能就是专用性资产,熟手工人的流失对企业来说是专用性资产的流失。为了降低人才流失的风险,企业往往会签署相对严格的雇佣协议,尤其是针对高级别的技术人才。

  企业内部组织与自由交易存在相互竞争与替代的关系,关键看谁更有效率。所以,核心问题不是企业内部组织,而是企业内部组织权的分配和监督是否有效率。

  企业内部并不是一个交换市场,而是一个权力垄断的组织体系,其权责利不如自由市场明确。这给权力寻租和性骚扰留下藏匿的空间,内部组织权的垄断者更具备权力寻租的机会。在企业内部,权力是如何分配的?谁掌握企业内部组织权力?谁负责制定组织规则?谁来组织生产?劳动者,还是雇主?

  1994年,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他的博士论文《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中提出了一个破天荒的问题:“资本雇佣劳动,在西方已成经典。而我反过来提出为什么劳动不能雇佣资本”【3】。这篇论文的初稿即获牛津大学经济学研究生最佳论文奖。

  “谁雇佣谁”等同于谁掌握企业内部组织权。资本雇佣劳动,意味着资本是企业内部组织的权力来源方,也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雇主有权制定规则对劳动实施监督与考核。这个问题重要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但极容易引起误会。

  张维迎教授认为,资本雇佣劳动可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家才

能。根据奥地利学派的企业家理论,雇主是迂回生产的组织者,提前支付所有费用,买断了未来一切的收益与风险。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雇主应当在企业内部组织中占据主导权。

  经济学家费茨罗和穆勒在威廉姆森的资产专用性上给出了这种解释。他们认为,在一个合作契约中,如果双方的非流动性是同等的,权力将被平等分享;但当存在不对称的流动性时,权力就将集中于非流动性成员的手中。理由是,偷懒的动机因非流动性而减少,而监督的动机则因非流动性而增加【3】。什么意思?最容易的理解就是沉没成本。雇主(企业)租赁厂房、购买设备,投入了大量非流动性的资产,这些属于沉没成本。劳动者很少非流动性资产,不需要投入沉没成本。换言之,在这一合作中,雇主的机会主义动机被抑制,而劳动者有更强的机会主义动机,随时可能跑路、偷懒。因此,资本雇佣劳动,雇主掌握内部组织权。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雇佣劳动是公平博弈的结果,而不是被压迫的结果。比如,我们进入超市、饭店消费,交易规则是由超市、饭店制定的。因为超市和饭店属于非流动性资产多的一方,机会主义动机被抑制,消费者随时可以走。只有将规则制定权交给被动的、沉没成本大的一方,这种交易才能进行。

  企业内部组织权是一种垄断权,雇主一方(雇主及代理人)更具备权力寻租的机会。理论上,职场性骚扰是对等的,任何人都可能被性骚扰。但在现实职场中,经常发生的性骚扰是,员工被雇主性骚扰、被上司性骚扰,极少数情况是,雇主、上司被员工性骚扰。当然,同级之间的职场性骚扰也不鲜见。

  这里极容易产生误解。掌握企业内部组织权的一方,不等于是性骚扰的“嫌疑犯”。只是谁掌握了企业内部组织的垄断权,谁更有获得权力寻租的机会。

  寻租,是垄断权的商品化【4】。职场性骚扰,更可能是出自权力寻租的动机,权力掌控者试图通过权力垄断获取性资源,抑或是通过权力迫使性资源交换以获取好处。比如,掌握权力的高管利用职位升迁、利益分配等迫使或诱使下属服从,对其实施性骚扰。又如,高管要求女员工与客户过度陪酒以换取业绩好处。

  垄断权的存在会留下寻租空间,寻租空间大小取决于权力监督的有效性。职场性骚扰主要是对垄断权力约束不力的结果。这种约束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代理人的约束。雇主通过授权委托代理人(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职业经理人掌握

垄断权,对下属实施奖罚与监督。如果雇主对代理人监督不力,代理人可能利用垄断权寻租,包括对下属性骚扰和权色交易。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代理人问题。

  但是,代理人问题并不是必然存在的。因为企业是在自由市场中竞争的,竞争的压力迫使企业强化代理人监管。事实上,在一些监管出色的公司,高管的言行受到更多的约束,员工可以拒绝职责以外的任何工作,性骚扰概率大大下降。如今,企业有必要实施严格的反性骚扰条例,包括支持员工无条件拒绝陪酒、侍陪活动。

  二是司法对雇主、规则制定者的约束。在交易中,权力掌控者负责制定规则,法律必须对规则制定者加以约束。比如,超市和饭店制定规则,但是不能设置“霸王条款”。又如,劳动契约及公司制度不能违反劳动法,不能侵害劳动者权益,必须防范性骚扰行为。事实上,在重视劳工保护的国家,劳动者敢于站出来拒绝上司不合理的要求,敢于揭发性骚扰行为。

  不过,司法属于一种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不存在价格分配机制,在资源分配上存在效率损失。犯罪本是一个市场,哪个地方的犯罪成本低、被逮捕的机率低,哪个地方的犯罪就更猖獗。在犯罪市场中,司法资源的分配并不是最优的。比如,警察部门并不清楚哪个城市、哪个社区、哪个企业的性骚扰犯罪更严重。在分配警力及监控资源时,更多依据经验和数据来判断。所以,司法公共资源的分配效率问题给性骚扰留下空间,这是职场性骚扰无法杜绝的重要原因。

  规则不当和监管真空容易催生社会运动,社会运动试图借助道德、舆论与集体行动的力量来维护正义。

  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犯事件引发了舆论海啸,这是一种运动式纠偏。2017年美国女星艾丽莎·米兰诺(Alyssa Milano)等人针对美国金牌制作人哈维·温斯坦(Harvey Weinstein)侵犯多名女星丑闻发起了一场运动——“me too”运动。她们呼吁所有曾遭受侵犯女性挺身而出说出惨痛经历,并在社交媒体贴文附上标签,藉此唤起社会关注。这场反性骚扰的集体性社会运动,迅速以燎原之势席卷全球,法国、韩国、日本相继爆发。“me too”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一些企业雇主开始建立反性骚扰制度。

  但是,社会运动式反性骚扰的成本很高、效率不足。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指出,集体行动存在“搭便车”难题【5】。在职场中,受害者揭发雇主或上司往往需要担负巨大的经济成本和道德压力——来自职场、社会、家庭。有些人会选择保持沉没,抑或是等待、期望其他受害者站勇敢地出来。

  奥尔森认为,只有存在“不对称收益”和“选择性激励”时,才有人愿意站出来,发起集体性行动。但是,受社会观念的影响,率先揭发的勇敢者通常承担着更大的风险,而不是获得更多的“不对称收益”。“搭便车”问题降低来职场性骚扰犯罪被逮捕的机率,反而增加了施暴者的犯罪动机。施暴者得手后但未受到惩罚,侥幸心理驱使其三番五次地侵犯受害者,亦或者瞄准下一个对象。

  所以,司法公共资源的分配,以及反性骚扰的集体性,都存在一定的效率损失。这部分效率损失便是职场性骚扰无法根除的原因。但是,这并不是说司法监管与社会监督不重要。恰恰相反,司法的监管与市场的监管可以相互促进。企业终归在自由市场中竞争,职场终归是一个劳动力市场,只有加大司法监管力度,降低劳动力市场的交易费用,让劳动者更加充分自由流通,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的约束力,最大限度地抑制职场性骚扰。

  参考文献:

  【1】企业、市场与法律,罗纳德·哈里·科斯,盛洪、陈郁译,格致出版社;

  【2】企业的性质,威廉姆森、温特,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

  【3】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张维迎,上海人民出版社;

  【4】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戈登·塔洛克,李政军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5】集体行动的逻辑,曼瑟尔·奥尔森,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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