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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儿:日本核废水排海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权?

作者 :零崎曲识 2021-04-19 20:23:55 审稿人 : admin

  距离日本正式决定将核废水排海已过去近一周,关于核废水排海的争议仍在继续。

  根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截至4月14日,除中、韩、俄、欧盟外,还有311个环保团体向日方表示坚决反对,只有美国声援了日本政府的决定。

  核废水排放入海的决定不能仅由日本“一家做主”,还涉及国际法理诸多问题,引发国内外法学界关注。

  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是否违反国际法?如何看待美国声援日本?我们可采取哪些措施维权?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进行权威解答。

  其实,核废水排放入海不仅是科学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

  Q1 国际社会对核废水排海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岳树梅表示,目前国际社会对于排放核废水入海的影响存在很大争议。一方面,日本政府声称,排放处理后的核废水并不会对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许多国际研究机构与环保组织提出了不同观点。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指出,如果将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排入海洋,会对周边国家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绿色和平组织报告显示,日本核废水所含碳14在数千年内都存在危险,并可能损害人类基因。

  国际社会争论不休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核废水检验标准,不同的机构和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和检验程序。就目前来看,核废水排放入海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仍有待科学考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向前强调,核废水排放入海是技术性很强的环境争端问题,如果未来涉及可能的国际争端解决,还存在科学证据及其采信的问题。

  Q2 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行为”具体违反了哪些国际法条约?

  就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行为”而言,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指出,如果日本排放入海的核废水中含有碳14和碘129,并对海洋环境造成久远危害,其行为将构成国际法上的国际不法行为,并涉嫌构成反人类罪行。

  李寿平表示,日本政府缺少对排废计划的全面评估,在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仍选择排放核废水入海,无论其排海方式如何,都未能履行其签署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日本政府选择使用船舶、航空器等运载工具将核废水运至有关海域进行排放,则排废行为适用于1972年的《伦敦公约》及1996年的《伦敦议定书》的具体规则。上述两份公约规定,故意将陆地污染物置于海洋中的行为有违国际义务。

  日本政府宣布核废水排海的决定是无视人权与国际海洋公约的行为。/绿色和平组织报告截图

  若日本政府选择直接将核废水从陆地排入海洋,则违反了《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有关规定。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就核废水排海事宜与受影响的国家展开合作、信息共享。然而,日本并未事先知会中国、韩国等周边受影响较大的邻国,显然未履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框架下的法律义务。

  此外,福岛核废水属于核材料污染源,日本此举也受到关于核活动与核材料的国际公约约束。例如,1986年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可能会受影响的国家并与之协商,以减少辐射危害。

  Q3 除具体条约外,日本政府决定将核废水排海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

  北京市国际法学会理事、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文杰表示,首先,日本在未经广泛协商的情况下决定排放核废水入海,严重违背了“国际协同合作”原则和“适当顾及”原则。“国际协同合作”原则是指,只要有关国家的行为涉及对全球其他区域的污染,行为发生前就需要与有关国家进行多方面合作;“适当顾及”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行使海洋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日本做出排废决定时,应当与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展开通报、信息共享以及协商,不能单方面“为所欲为”。

  其次,排放福岛核废水入海违反了“防止跨界损害”原则。“防止跨界损害”原则要求,各国应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不良影响。福岛核事故是迄今为止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其核废水入海势必对全球海洋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危害全人类的福祉。很显然,日本核废水排海违反了该原则。

  此外,日本政府在证据不足、对排废计划尚未全面有效评估,特别是在科学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排放核废水入海,没有遵守“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要求,当科学证据还不能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造成污染时,不得以“不确定”为由继续从事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

  Q4 美国国务院“声援”日本政府将核废水排海,如何看待美方表态?

  李文杰指出,美国的声援“微不足道”。美国对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的支持既无视现行国际法,也罔顾历史,还置美国国民生命健康于政治目的之后。

  首先,福岛核废水排放入海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罔顾了日本违背国际法的事实。

  其次,“防止跨界损害”原则与美国历史渊源极深。在1938年美国诉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案中,美国因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废气对其造成污染,进而提起仲裁。最终该案裁决,要求加拿大对美国赔偿,支持防止跨界损害原则。特雷尔冶炼厂案成为防止跨界损害原则的第一个国际法判例,该原则现已成为国家应该对其跨界损害行为负责的国际法依据。如今美国对此绝口不提,这种“双标“行为就是在罔顾历史。

  美国国务院发布声明支持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美国国务院官网截图

  再次,美国罔顾国民健康安全。尽管美国对日本的排废计划表示支持,但美日双方都没有拿出切实、充分的证据。目前看来,美国此举更多出于政治目的。在美国国民可能遭到危险的情况下,美国没有支持适用能够保护国民健康的“风险预防”原则,也是一种罔顾国民生命健康的做法。

  Q5 针对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的决定,利益相关国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维权?

  就司法程序而言,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之国建议,可考虑诉诸联合国国际法院(ICJ)或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请求做出“法律咨询意见”。

  其次,国际社会还可采取“软性”手段应对。武汉大学教授秦天宝指出,可以从道义层面入手指责日本政府的决定行为,揭露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虚伪性”“两面性”。

  最后,除政府外,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及个人也可积极参与国际争端解决。龚向前说,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诉讼主体已经开创了个人参与国际司法程序的先河,在国际常设仲裁院的环境规则中,也有大量有关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参与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规则与解释。

  Q6 当地时间4月14日,韩国总统文在寅在韩国总统府青瓦台主持会议时,指示各部门积极研讨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如何看待韩国的维权行动,韩国下一步应该如何做?

  高之国指出,韩国提出了两种程序——“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就“申请临时措施”而言,韩国此举“可行”,“提起诉讼”或“可赢”。

  国际海洋法法庭曾有过类似案件,英国Mox核燃料厂曾被爱尔兰起诉,爱尔兰担心该核燃料厂会对爱尔兰海造成污染。最终,国际海洋法法庭判爱尔兰胜出,要求两个国家谈判解决争端。英国Mox核燃料厂仅是正常工作运转,爱尔兰都能诉讼成功,更何况日本决定倾倒的核废水由福岛核事故产生,比较来看,韩国若提起诉讼有较大赢面。

  韩国考虑对日本核废水排海提起诉讼。/韩联社报道截图

  虽然韩国维权行动可行,但是仍存在明显短板。高之国认为,想要让国际司法仲裁确定管辖权,韩国必须先与日本完成“交换意见的义务”,提出外交抗议还不够,韩国应尽快就争端解决提交“外交照会”(外交信件形式之一)。

  Q7 面对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中方还可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维权?

  高之国指出,应先制定国家和地方应急计划,及时出台和制定国家和地方两级关于日本核废水排海风险管控和应急计划。

  另外,国家海洋研究机构等部门需对核废水污染损害进行计算机建模,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再次,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工作者应开展国际法研究工作并及时公之于世,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最后中方应善加利用国际司法程序,以此向世界展现“负责任大国”的国家形象。中国或成为日本此次决定最大受害国之一,应立即启动污染损害的科学、法律、经济等方面的证据收集,为未来做准备。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王瀚灵在报告会上补充道,在必要时,中方也可对日本有关个人、企业进行制裁。

  编者注:上述部分专家观点来源于4月17日中国海洋法学会与北京国际法学会共同主办的“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国际法问题学术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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