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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连烽:逐条驳斥《支持代孕合法化的人,不是蠢就是坏》一文

作者 :灯火未阑人散 2021-01-25 11:28:50 审稿人 : admin

  昨天到现在,相继有好几位读者给我发了同一篇题为《支持代孕合法化的人,不是蠢就是坏》的文章,鉴于持这篇文章中观点的人基数不小,老朱此刻就以这篇文章为例,逐条驳斥一下其中的一些观点。

  所谓“君子和而不同”,首先肯定一下,只有如作者这等忧国忧民的人,才愿意站出来为弱势群体说话,作者文章中的类似“考虑不孕不育家庭的实际情况”等一些观点与我是一致的,决定写下此文,老朱是想驳斥一下作者文章中与我不同的另一些观点——辩论不是坏事,它可以让事情向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

  开篇前,老朱恳请所有愿意参与这场讨论的人先读一下作者上面的那篇文章,然后再读一下老朱昨天的文章《“代孕”立法细则——给穷人一份活下去的希望,让富人望而却步》,然后再参与讨论——恳请大家读一下这两篇文章,是因为您既然决定参与这场辩论了,就应该知道辩论双方的观点都是啥,这是最基本的,不是吗?

  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这篇题为《支持代孕合法化的人,不是蠢就是坏》的文章,老朱读了两遍,给出的结论是:作者既不蠢,也不坏,他只是自相矛盾——作者一方面反对“代孕合法化”,另一方面讲的所有的现象却都是在“放任”的条件下进行的,作者的错误在于,他忽略了法为何物,忽略了法律是有条条框框的。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用国家机器去定义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保护合法的,打击非法的,这才是立法的初衷。

  下面,老朱逐一来驳斥一下这位作者文中的一些论点与论据:

  1:郑爽

  作者的文章开篇便提到了郑爽,在这里,老朱明确告诉大家,如果代孕立法,郑爽的行为便是违法的。

  之所以此刻的郑爽并没有因为代孕坐牢,是因为我国目前关于代孕的法律只有2001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技术管理办法》,这部法律中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违反该规定的面临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律只字未提代孕家庭以及为代孕家庭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违法,如此才导致,郑爽、张恒与梁波的代孕行为无罪。

  只要国家的立法是按老朱《“代孕”立法细则——给穷人一份活下去的希望,让富人望而却步》一文的细则规定的,只要立法在前郑爽等人的行为在后,那么,其结果便是:郑爽3年起刑,张恒3年起刑,为郑爽提供代孕服务的中介公司老板梁波3年起刑,为郑爽提供卵巢的女性1年起刑,为郑爽提供摘卵与试管婴儿的医生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并3年起刑,为郑爽提供代孕服务的医院关闭,为郑爽提供代孕服务的医院的法人代表3年起刑。

  2:徐静蕾

  作者在文章中,提完了郑爽又提到了徐静蕾,因徐静蕾的代孕只是嘴上说了说,并没有发生,在这里要看的,是徐静蕾是否拥有法律规定的代孕资格,咱逐条抠:

  如果国家的立法是按老朱文章《“代孕”立法细则——给穷人一份活下去的希望,让富人望而却步》一文的细则来的,那么,对照一下,徐静蕾是否符合下面的条款,即,哪些家庭拥有代孕的资格:

  1:夫妻一方或双方患有先天性不孕不孕疾病的家庭;

  2:有生育能力,但年龄超过35周岁且通过试管方式超过3次都无法受孕成功的家庭;

  3:已育有一孩,女方年龄超过40周岁,且通过试管方式超过3次都无法受孕成功的家庭;

  4:女方年龄在45到60周岁之间的失独家庭;

  代孕立法后,只要徐静蕾符合上面条款中的任何一条,那么,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审批部门申请代孕许可证,那是法律附于徐静蕾的权利,如果不符合,徐静蕾只是因为有钱便绞尽脑汁的用钱铺路找人搞了代孕,那么,其行为的后果是:

  徐静蕾3年起刑,为徐静蕾提供精子的男人3年起刑,为徐静蕾提供代孕服务的中介公司老板3年起刑,为徐静蕾提供卵巢的女性1年起刑,为徐静蕾提供摘卵与试管婴儿的医生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并3年起刑,为徐静蕾提供代孕服务的医院关闭,为徐静蕾提供代孕服务的医院的法人代表3年起刑。

  徐静蕾有钱,今天的中国像徐静蕾一样的有钱人数以百万计,他们都是作者文章中所说的“资产阶级”,这些人愿意用钱铺路去干违法的事谁也拦不住,但只要干了,法律就有用了——各自依法领刑。

  震慑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制裁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但从这一点上来说,便能看出当下为代孕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只有有法可依了,才能制裁郑爽之流、震慑徐静蕾之流。

  3:贫困的女人将沦为资本的工具

  作者在文章中提到了“中西部的农村年轻女性沦为代孕工具”这一点:

  如果国家的立法是按老朱文章《“代孕”立法细则——给穷人一份活下去的希望,让富人望而却步》一文的细则来的,那么,“贫困的女人”想要“沦为代孕的工具”就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婚,且已自然分娩过至少一个孩子;

  2:身体健康,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且年龄限制在30到40周岁之间;

  3:女方自愿报名为代孕的志愿者,经市级及市级以上生殖医疗中心科学评估,获得志愿者资格。

  4:经市级及市级以上生殖中心科学评估,具有代孕资格的代孕者人选,可优先考虑代孕家庭的近亲属。

  至此,请作者在中西部农村找出10万个作者文中说的那种“贫困的年轻女生”,然后按照上面法律规定的条款,看看有几个符合条件的。

  未婚的不行,单身的不行,没有生过孩子的不行,不是自然分娩的不行,不是高中学历的不行,年龄不在30到40周岁的不行,不是女性自己申请的不行,没有经过市级及市级以上生殖医疗中心科学评估的不行——这里的科学评估,不止是指没有遗传病,还包括申请成为代孕志愿者的女性的性情,人生各阶段的表现,夫妻关系是否和睦,婚生的孩子是否健康,婚生孩子的性情是否阳光向上,等等。

  如此,一层层的筛选下来,作者所选的“10万中西部农村贫困的年轻女性”符合成为代孕志愿者的还能剩下多少?

  一个可以预见的未来情形是,经过上面这些条条框框一道道的筛选下来,最后能成为代孕志愿者的,大都是代孕家庭的近亲属、与代孕家庭关系好的同学闺蜜、与愿意用一颗悲天悯人之心去帮助不孕不育家庭走出苦海的知识女性!

  行文至此,相信许多人都看出来了,为代孕立法才是扼制代孕乱象的有利武器,法律否定了现行的商业代孕,把代孕变成国家的一项扶疾济困的福利事业,打击有钱人肆意妄为的同时给那些无法生育的穷人家庭带去福音,让他们拥有一份活下去的希望与儿女绕膝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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