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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翻案!孙杨,王者归来!

作者 :龙之灬魅 2020-12-27 19:47:38 审稿人 : admin

作者:戎评
来源公众号:戎评
已获转载授权

在电影《让子弹飞》中,因为一碗“凉粉儿”被黄四郎的手下逼得剖腹以证清白的老六,可以说是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悲剧人物”。



在相关的影评中,有人说老六之死,是死于周边看客的沉默。


也有人认为,在“鹅城”那样一个黄老爷就是天的大环境下,当老六吃下那碗凉粉之时,他的下场便已经注定...


老六能活吗?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老六当然能活。


孙杨案,反转!


据《新华社》12月24日报道:

新华社记者日前从孙杨团队处获悉,孙杨瑞士律师团队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孙杨方,他们已收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结果。


其裁决结果为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此前涉及孙杨的裁决。



据悉,针对此则消息,此前曾对孙杨发起诉讼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最近一次声明发表中,同样予以了证明:

已得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针对孙杨禁赛8年裁决的决定。当此案发回国际体育仲裁法院,更换主审法官进行重审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将再次进行陈述。


短短一则声明,关键信息有二:


1、孙杨禁赛8年裁决作废!

2、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并不打算放过孙杨,将选择继续上诉。


我相信,对于稍微了解“孙杨案”的一些读者,对于这个消息一定是相当惊讶的。



无他,只因在年初的时候,我虽然也曾专门发文为孙杨抱不平,但是面对孙杨在莫须有罪名下的“竞赛八年”,我也只能激愤无奈,徒呼"孙杨,你输的不冤"...


所以,年初的孙杨,为何输的不冤?


根据今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网上宣布的听证会结果,孙杨遭“禁赛8年裁决”的罪名只有一个:


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显然,从彼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公开的“罪名”来讲,孙杨被禁赛8年那就是活该!


当然,当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出炉之际,这样的一种沉冤昭雪的“欢快”情绪,同样也弥漫在了孙杨曾经的手下败将,以及一众“精神矮子”们的身上

——看呐!孙杨已经被禁了,这充分说明了那就是一个“嗑药王”,你们中国人/你国为了成绩不择手段,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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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因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此前“跪”领奖台上的澳国泳将霍顿、抑或是英国泳将斯科特这些“垃圾”,就站起来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金子就是金子、砂砾就是砂砾,即便在一些特殊的时候,砂砾会想方设法的将黄金掩盖...


例如:兴奋剂血检。


时间:2018年9月4日。

地点:浙江省孙杨住宅。

采集方人员: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工作人员+一名无关女性(表明从没见过孙杨,想要“看”一下他,后被孙杨拒绝留在了车上)

被采集方:孙杨,及陪同家人。


按照国际泳联(FINA)兴奋剂血检规定,当晚22时02分时,国际泳联(FINA)委托的IDTM公司的三名工作人员,依据运动员孙杨选定的“60分钟”时间段,到达孙杨住宅内进行赛外检测标本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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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孙杨配合接受了三名工作人员中“血检官”的血液采集。


然而,就在采样顺利进行的同时,孙杨却发现自己被采集的血液标本,并未遵照国际泳联的规定,被存放到“可避免被多次打开的安全容器”之内。


不仅如此,在接下来的检查配合中,孙杨还发现了“尿检官”存在不专业行为,孙杨当场质疑其资质问题,遂要求三人出示专业证件。



但是三人中,仅主检官(女)拥有资质和证件,血检官(女)仅能提供《护理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尿检官(男)仅能提供个人身份证。


显然,根据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出具的《ISTI采集指南》5.3.3条款中,有关“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一份检查机构的授权书,以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的条款规定。


三人中仅有主检官能够出具相关授权书的检测标本采集小组,并不具备血液标本采集和尿液标本采集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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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出于对采集标本规范性和后续检测结果真实性的担忧,孙杨在当晚的11时35分,给中国游泳队队医巴震打通了电话,巴震随即拨通了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岐的电话,而与此同时,陪同一旁的孙杨母亲给中国游泳队领队程浩打通了电话,在多方沟通下,大家一致认可“孙杨只能接受具备相关资质的检察官所进行的检测标本采集”。


当然,为了表明自己的“配合”态度,孙杨还善意的提出:

如果持有合格证书的检查官能到来,愿意等到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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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对于如此的合情合理,当晚负责血尿液标本抽取的主检官却毫无理由的拒绝了孙杨的提议。


她执意要求由无法提供有效官方证明授权文件的血检官及尿检官,对孙杨的血液和尿液进行采集,并放在“可被多次打开的容器”中带走!


显然,任何一名“智商正常”的运动员,都绝对不可能允许自己的血尿液标本在如此的情形下被强行带走的。


毕竟,没有谁希望自己的血液中会凭空的出现一些不应该有的东西,例如:


兴奋剂


不过,作为谙熟相关规定的孙杨在“拒绝”这件事上自然也可以说是完全按程序走。在当晚,涉事双方共同拟写并获得承认的一份采集标本不能被带走的协议,可谓明明白白的阐明了标本采集失败的前因后果。


此外,对于标本采集人员协议放弃的血尿样标本及载有孙杨个人信息的文件,孙杨方自行予以了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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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似乎是心有不甘,一向看惯了唯唯诺诺的国际泳联,却并不打算放过孙杨

——事后,国际泳联以孙杨违反了《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014)》2.3条款中有关“拒绝或不服从”;以及2.5条款中“篡改或企图篡改”(指孙杨后续销毁个人身份文件的行为)的相关条款,对孙杨进行了指控。


不可否认,从表面上看,孙杨当晚的一切表现确实从客观上违反了《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014)》条款中的此两项规定。


但是,“孙杨违反规定”的一切前提,却必须是要建立在一个事实上的。


即,当晚负责标本抽样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工作人员,是具有抽样资格的。


对此资格,国际泳联认为:


授权的采集小组是一个整体,即使其中个别人员无法证明其采集资质,运动员也不能拒绝!


然而对于这样的看法,孙杨方却认为:


授权的采集小组应当是一个“由不同合法个体所组成的集合”,即,采样小组成员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合法资质。


显然,我相信但凡是“智商正常”的人稍微思索一下的话,必然可以断定,孙杨方的认知是正确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某日,你驾车在路上遇到了“联合执法”,但是好巧不巧,这个本该由警察、交警所联合组成的执法队伍中,当天却只有警察一人是具有执法权的正式编,其他的所谓“交警”,都只是协警。


试问,这个时候的执法队伍有权力当场对你开具违反交通规则的罚单吗?或者说按照国际泳联的逻辑,执法队伍是一个整体,即使其中个别人员无法证明他的执法资质,司机也只能认罚?


如此一来,从今往后岂不是交警也能侦办刑事案件?刑警也能开违停罚单?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当然,幸运的是2018年11月19日于瑞士洛桑举行的FINA兴奋剂仲裁庭上,国际泳联的听证专家组也对孙杨国际泳联的逻辑和指控表示了否决,专家组认为: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工作人员对中国运动员孙杨的检测行为是违反标准的,孙杨的反应是合理的。


然而,就在国际泳联谅解、“孙杨拒检”合法性获得认可的时候,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却莫名其妙的掺和了进来

——2019年1月,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根据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2.3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对孙杨及国际泳联,进行了指控!


指控的核心点还是之前的老一套。


采样人员/小组”究竟是一个合法的整体,还是一个由不同合法个体组成的集合。


国际泳联和孙杨认为:

授权的采集小组应当是一个“由不同合法个体所组成的集合”,即,采样小组成员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合法资质。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为:

授权的采集小组是一个整体,即使其中个别人员无法证明其采集资质,运动员也不能拒绝!


不得不说,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此番指控是相当“狗拿耗子”的。



毕竟,人家当事人之一的国际泳联,都已经承认自己的“不规范操作”了,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倒是贴心,非要蹦出来拉着国际泳联的手说,兄弟你没有“不规范”,并且为了证明你当天的操作是规范的,我还要把你告上法庭!


显然,对于这样的“贴心”,国际泳联是表示拒绝的。


于是,为了证明自己当天确实是“不规范操作”,国际泳联当即引述了由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自身出具的《ISTI采集指南》中对于三名采集人员身份定义的官方解释:

样本收集人员:是一个集合名词,指样本收集机构授权在样本收集活动中履行或协助履行职责的合格官员的总称。


兴奋剂主检查官(DCO) : 经样本收集机构培训并授权履行ISTI中赋予的DCO检查和调查职责的官员。


血检官(BCO) :有资格并经样本收集机构授权从运动员身上收集血液样本的官员。


尿检官(DCA):经样本收集机构训练和授权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具体职责的官员(被样本收集机构选中)....


显然,根据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自己撰写的《指南》我们不难看到,样本收集人员虽然被定义为了一个“集合”,但是该《指南》同时也指出,参与采样的人员,都必须各自具备相应的采集资质。


那么,那天对孙杨进行体液标本采集的人是个什么资质?


三人中,仅主检官(女)拥有资质和证件,血检官(女)仅能提供《护理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尿检官(男)仅能提供个人身份证。


然而,就在国际泳联和孙杨以为这场闹剧将要停歇时,更“骚”的操作却来了。


在辩诉环节,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竟然公然声称,此前被全球运动员引以为标准,被用作控制兴奋剂使用的国际检测和调查标准的《ISTI》规则,只是一份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指导性建议”.....


话里话外只差脱口而出:孙杨,必须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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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讳言,被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强行摁着头认输的“孙杨”,可谓是像极了《让子弹飞》里的“老六”。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就是国际兴奋剂检测的“黄老爷”,兴奋剂检测就是鹅城,而在鹅城这块地界上,黄老爷想弄死谁,谁就必须死!


不想走老六的路可以吗?


可以,要么学电影中张麻子的招式打翻一切,自己去事实上的替代“黄老爷”的位置,要么就离开“鹅城”这块地界,在城外实现反杀!


很幸运,孙杨团队没有走“老六”的路。


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不是罔顾事实,和我玩“教条主义”吗?

好!我孙杨就聘请全球最顶尖专业的“禁赛解除大师”舍伦伯格!


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不是肆意定义条款,和我玩“主场优势”上帝模式吗?

好!我舍伦伯格律师团队,偏偏就要从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无法插手的领域,去迂回作战!



皇天不负有心人。


在历经将近一年的字字推敲、层层剥离下,曾被全球法务团队视为“必输”的孙杨拒检案,终于在该案主审法官弗朗哥·弗拉蒂尼的身上,找到了突破点!


弗朗哥何许人也?


前意大利外交部长,自2014年以来,一直担任意大利奥委会高等体育法院成员...


当然,这些"标签”都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这位理论上决定了孙杨案走向的主审法官,曾公开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过不少的“反华”言论!


例如,在2018年7月,弗朗哥曾在一则有关中国玉林狗肉节的推文下发言称:


地狱就是为这些残忍杀害猫狗的玉林人准备的”。

次年,在另一条类似的推文下,他又更进一步的谩骂称:

这些黄脸怪物一边虐待小狗,一边大笑,一定会下地狱,Z国真可耻,假装大国却容忍这种恐怖行为。



显然,如果说弗朗哥在2018年的第一次发言还只是出于“怜悯下的激愤”的话,那么其在2019年针对中国的扩大贬斥言论,则已经具备了一种歧视性的色彩。


当然,在该条推文下,他对其他认为其言论过激网友们的回怼,证实了这一点:

种族主义者?大家看看,这些人不是法国人不是意大利人不是波兰人,他们是中国人,残忍杀害动物他们会下地狱,中国人就是玉林人。


很显然,对于要求客观判审的法官而言,内心带有如此先入偏见的弗朗哥,其所作出的一切有关“中国人”的裁决,都很难说是基于事实的理智客观。


特别是在此前有关“孙杨拒检案”的审判过程中,弗朗哥还有被目击到曾在看到孙杨母亲被传唤时语出调侃“真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人呢,哈哈哈”的劣迹。


事实如此:种种证据表明,弗朗哥·弗拉蒂尼是一个对中国及中国人抱有极大主观偏见的人。


因此,由弗朗哥·弗拉蒂尼主审的“孙杨拒检案”,特别是该案本来就存在重大主观选择性,主审法官的态度几乎占据了决定性作用的情形下时,最终裁决对于孙杨而言,必然是及其不公正的!


不得不说,孙杨此次聘请的舍伦伯格律师团队,的确不愧其“禁赛解除大师”的美誉。


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自以为是“黄老爷”又如何?


我偏偏就不和你在鹅城斗!


抓住西方司法从来强调“程序正义”的生门,舍伦伯格律师团队硬是凭借点滴操作,便立马使得几乎所有人皆以为死局的“孙杨案”起死回生!


文章最后,笔者有话说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次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此前对孙杨“禁赛八年”的裁决,并不意味着孙杨在本案中已经胜利。


此次撤销,只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此前案件的仲裁员“公正性”存在问题。瑞士法院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干预国际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因此孙杨案“发回重审”的描述,其实是不大准确的。


准确的说,应该是“CAS此前针对孙杨案的禁赛处罚不成立”。


针对“孙杨案”目前的发展态势,有专业法律人士认为,“孙杨案”接下来的脉络走向,只能有三条:


1、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全面驳回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此前要求对孙杨“禁赛8年”的主张,维持国际泳联认定孙杨无过错的裁决。


对于孙杨而言,这无疑是最佳裁决。


2、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全面支持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主张,对孙杨作出“禁赛8年”的处罚。


但是因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前主审法官的“弗朗哥·弗拉蒂尼事件”,孙杨团队可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展开“存在公正性疑虑”的上诉,彻底剥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孙杨案”的裁决资格,抑或是进入长久的法律纠纷中。


对于孙杨而言,经年累月的法律纠纷将被全权授予专业的法务团队去进行斡旋,只要法务团队不出任何大的差错,孙杨便可以不受任何干扰的参与接下来的一切国际体育赛事。


3、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不支持任何一方主张,协调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与孙杨进行无条件和解,或支持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主张,缩短孙杨禁赛期。


对于孙杨而言,这将是最坏的裁决结果。


与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进行无条件和解,不仅将使得该机构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其次,“缩短禁赛期”的做法更不可取,例如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提出“从2018年11月-2019年11月对孙杨禁赛一年”的条件,虽然在其2020年12月的今天已经无法对孙杨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但是对于孙杨乃至中国体育的名誉,将是一个重大的损伤!



不过,不论“孙杨案”最终将走向何方,至少相较于今年2月的“禁赛8年”裁决,此次由舍伦伯格律师团队所打开的局面,都可谓是利好

——至少在下一轮的最新裁决结果出来前,理论上是没有任何个人抑或是组织,可以阻止孙杨参与任何一场国际性赛事!


而作为一名极为优秀的游泳运动员,孙杨此次恢复参赛资格,不仅可以在短暂的“个人职业生涯”中创造更多的优秀成绩,对于中国乃至亚洲国家打破此前长期被欧美白人运动员所垄断的体育项目,破除此前欧美体育界臆造出来的“中国人乃至亚洲人存在天然生理缺陷"的体育霸权谣言,也将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当然,通过“孙杨案”的前后反转,文章最后我还有这样两个“小感悟”,想要和大家分享:


1、规则制定权,才是最大的主动权!


2、当我们还没有足够的实力去制定规则却已经遭到荼害时,抱怨没用、怒骂没用,唯有更加深入的去了解并灵活运用“不公平”的规则,才是最好的选择。


我想,这两个“小感悟”,既对孙杨有用,同样也对中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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