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鲍某明姐姐称鲍某明和报警女孩并非养父女关系?(2)

王瑞恩老王力气大无穷,双手举起纸灯笼4259人赞同了该回答
问题只有一个,也始终只有一个:鲍毓明是否侵害了李星星(化名)的性自主权,是否违背她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和她发生了性行为?
这是唯一重要的问题,哪怕人物关系反转成李星星是鲍毓明的养母,都不应该模糊焦点。
鲍某明和女孩不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养父女关系,这是由《收养法》第九条决定的: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养父女关系,是钢板一块的事实,那为什么鲍毓明会在媒体面前把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反复强调呢?个人的揣测,是为了让公众接受两人存在恋爱关系,进而为自己开脱,主张两人的性关系是出于彼此自愿的。
不愧是在美国执业的律师,这一手我熟悉:framing the issue,重新包装问题。
这下,问题就从「鲍毓明是否侵害了养女的性自主权」变成了「在与李星星恋爱期间,鲍毓明是否侵害了女友的性自主权?」
问题一变,举证的大门就打开了,可以通过两人「恋爱」期间各种文字往来,主张自己李星星至少在一些场合下是自愿的,进而影响法律对是否构成强奸的判断。疑罪从无,鲍毓明不需要让法官确信李星星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只需要让李星星是否出于自愿这一问题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有希望脱罪。毕竟,从法官的社会经验来看,女友自愿与男友发生性关系的可能,要比养女自愿与养父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高很多。

那么能不能跳出这个圈呢?如果注意力失焦不可避免,那我来以毒攻毒反向包装一下问题,以彼之还治彼身,把问题再改成:
「鲍毓明是否侵害了恋人女儿的性自主权?」
有报道指出,李星星称自己的生母与鲍毓明存在恋爱关系(真实性待考)。因为鲍毓明和李星星的生母不是夫妻,没有法律上对李星星的监护义务,但如果和其母存在恋情,应当认为存在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此时再主张和李星星也是恋爱关系,岂不是禽兽行为?
啊,这里还真没有辱骂鲍某,因为我只是在引用《礼记》中的一句话:
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
总之,包装问题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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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谈点私货:个人认为,在法律中增加更多对「非自愿」的推定,有助于保护人们的性自主权。例如,当一方是未成年人,且对方年龄与之差距过大时,推定双方的性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这样,就能避免社会经验和地位有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作恶。
需注意,这并不等于「有罪推定」,其原理就跟和 14 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处是相似的。例如,规定与 14 - 18 岁者发生性行为,且双方年龄差距超过 20 岁构成强奸,除非存在其它不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样,就能避免未成年人被「大叔」「阿姨」哄骗,在没有充分认识行为后果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情况下被利用。
这种立法方式,在其他国家有实践的例子,供参考:
有没有很少人知道但是很有意思的法律知识? 编辑于 2020/4/12 17:03:32 颜ELIZA微信公众号:法律其实很好玩870人赞同了该回答我一开始以为李星星的母亲和鲍毓明结婚了,然后他作为李星星的继父开始抚养李星星,毕竟媒体写了“组建家庭”、“爸爸”、“经人介绍”……你们看这个部分

如果两位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鲍毓明和李星星就是继父和继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等同于亲生父女关系,那么报道标题称的“未成年女儿”是可以成立的。
紧接着,我又看到了“养女”这个说法


咋又变成养女了啊?这还能随便收养咋的,不走法律程序啊?!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而成立,不是养了个女孩就叫养女啊!
现在也没人准确地说明鲍毓明和李星星的母亲有没有登记,但是根据报道合理推测,两人应该没结婚……我又要疑惑了,没结婚把女儿交给一个成年单身男子抚养……这是什么操作???
而且这个收养关系根本不成立啊……根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也就是说,必须收养不满十四周岁的才行,而且得满足上面三种情形。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以鲍毓明是满足哪一条了,生母好好的呀,李星星超过十四周岁了啊,到底是咋收养的呢?我感觉自己的智商受到了摩擦。
这个十四周岁的问题,不仅牵涉了收养,还牵涉了强奸罪的认定。
这个鲍毓明你们注意看他的背景了吗?非常地精通法律,来再看看这个报道,你们品一品……

强奸罪的认定有个要件,一定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就是说妇女自愿的不算,但是有一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发生关系的,无论这个女孩是不是自愿的都构成强奸罪。
再来看鲍毓明这个案子,他把李星星带走抚养的时候女孩已经满十四周岁,那么要构成强奸必须要满足“违背妇女意志”(十四周岁以上都叫妇女……)。发生关系已经是事实了,据说李星星手上有证据。我猜测,后面鲍毓明要抗辩的话,很可能会用“自愿”这个理由。
节选自“法律其实很好玩”《总裁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才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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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说我给鲍某某洗白的,我真是委屈巴巴,哪里洗白了?我站队不明显吗……毕竟不能骂人,会被违规举报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