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强奸犯留校察看引争议:所求唯“公平”二字!
作者 :带泪梨花 2020-07-22 07:15:50 审稿人 : admin
作者:科戴表
来源:政事堂笔记
20日,“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一事,闹得沸沸扬扬。7月17日,浙江大学学工部公告了一则《关于努尔特·巴特尔留校察看的处分的决定》。三个月前的4月17日,努尔特·巴特尔因强奸未遂,被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是的,大家没有看错,对于一个强奸犯学生,浙大给予的处分仅仅是“留校察看一年”。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知道,努尔特·巴特尔是哈萨克族人,少民。根据互联网信息,网友找出了努尔特·巴特尔更多的具体信息。
比如,努尔特·巴特尔高中是在深圳市坪山高级中学读的。这是2013年,但是2015年,他却在新疆高考,享受50分加分,考到浙江大学少民预科班。
一年后,也就是2016年,他选择土木工程专业作为主修。
之后获得的荣誉也不少,比如校运会上的运动健儿、社会实践获得先进个人等。
从目前暴露的这些信息来看的话,努尔特·巴特尔似乎没有什么特别强大的背景。自建国以来,为了实现民族平等、社会和谐稳定,我国一直致力于保障少民的权益。为此,出台了很多有利于少民发展的政策,比如计划生育的宽松、高考的加分、民族区域自治……一切关于少民平等问题都异常重视,生怕他们受到一丁点儿的委屈,从而造成不稳定。对于努尔特·巴特尔强奸一案,浙大的处分是留校察看,理由是:考虑到努尔特·巴特尔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以及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是毕业生等情况,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出发,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从这也可以看出,对“少民的照顾”也是浙大对其处于轻处分的理由之一。
那些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照顾,虽然我们有时候感到不公平,但是还是理解和接受的。没想到,这照顾着照顾着,竟然还照顾起犯罪分子来了?20日,浙大对于犯强奸罪的努尔特·巴特尔给予留校处分一事引起巨大的争议。比如,努尔特·巴特尔成绩很差、经常出入酒吧、不是初犯、经常侵害小学妹……还有就是,被判刑后根本没有“强烈悔改”,而是秀恩爱……一片歌舞升平的样子。一方面表示,自己对努尔特·巴特尔的处分合规,一方面表示调查事实真相。但是,仍然无法阻挡浙大因为这件事而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比如,昨天的另外一个热搜#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以及前两天“中科大开除境外发表不当言论的季子越”。还有就是,浙大自己本身对违规学生的处分似乎也有严重的问题。比如,浙大对于猥亵女生、吸毒等触犯了法律底线的学生,采取的是“留校察看”的处分。
而对于一些判刑更轻的、或者仅仅违背学术道德的学生,浙大采取的则是开除学籍处分。
嗯,就如你所见,盗窃被开除学籍,强奸却留校察看,而且前者的判刑还比后者轻。
要说两者的区别,怪只怪前者没有少民身份,没有机会被浙大“挽救”。
昨晚,看到“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热搜,非常气愤。一个强奸犯,已经定性定罪,竟然才判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还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犯强奸罪,轻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十年往上甚至死刑。而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将罪犯定罪之后,又以“犯罪中止、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的减刑依据,才判处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以及缓刑。但是,这种量刑明显与法律规定有出入的情况,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如果是因为对方的少民身份,就减轻处罚,那置民族平等以及法律平等与何处?
这时候,任何含糊其辞以及遮遮掩掩的解释或逃避,都是在消减法律正义以及司法公正的权威性。对努尔特·巴特尔强奸案的处理,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浙大,都需要反省,给民众一个交代。一个司法机构,应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连法律这个约束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都无法保证,社会秩序将难以维持。一个教书育人的学校,应该用比法律更高的道德标准去要求学生,而不是放低标准纵容学生犯罪。
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知识高素质的人才,才对得起国家和大众寄予它的期望。否则,只会培养出高智商的犯罪分子,对社会是一种极大的危害。
努尔特·巴特尔强奸案,涉及的有法律问题、民族问题、浙大校风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阶级问题……◐◐◐◐●☛█▼▲东方金报网███████http://Www.caA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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